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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这样实行“五保”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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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6-09-14
第3版()
专栏:

不能这样实行“五保”
国勋
浙江临海县大石区河头农业社,确定了二十户“五保”户。但按实际情况,只有七户是应当享受“五保”的,其余十三户,有的是人口较多、劳力较少的一般困难户,有的是生活还有依靠,并没有多大困难的户,严格说,都不够“五保”条件。即使是那七户应当享受“五保”的社员,有些也还能从事些轻微劳动,但社里并没从生产上加以安排,只是从生活上照顾。这些以后虽作了些纠正,但还存在着不少问题。
安徽无为县德胜乡青龙农业社,有一姓戴的青年妇女,本来劳动很好,因为她丈夫死了,留下一个三岁小孩,社里就每年供给她一千九百五十斤干稻子。从此,她再也不下田生产了。据说,这个社凡是寡妇,都被列入“五保”范围。社主任在向人介绍此一情况时,还颇为得意,似乎他们正确执行了“五保”政策。
由于不应该享受“五保”的反而“保”了,应该从生产上加以适当安排的也完全“保”下来了。结果就增加了合作社的负担,引起了社员的不满。就拿前面所举的河头农业社来说,在未纠正前,一年补助的粮食就达一万三千八百斤之多,占到全社总产量的5%。社员们说:“不该保的也保,合作社光够养活他们了!”实际上发生这种偏差的不只这一个社。
当然,也有些社发生了另外一种偏差,对于完全无劳力无依靠的户也不实行五保,使这些户的生活发生了困难。
怎样执行“五保”政策才算是正确的呢?这里首先必须划清“五保”户和一般社会困难户的界限。根据“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第三条及“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五保”对象应该是缺乏劳动力或者完全丧失劳动力、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的社员。至于那些家中劳力少、人口多或因暂时的灾、病收入不足维持生活的一般社会困难户,应该由社安排生产来解决,或给予适当的补贴,还可以由国家救济,而不应笼统地实行“五保”。就是对“五保”户也要尽可能适当安排些他们力所能及的生产,不要只是单纯从生活上照顾。
“五保”工作是一项复杂细致的工作,一定要认真贯彻政策精神。把“五保”的范围无限扩大或不适当地缩小,都是不符合“五保”的精神,也是脱离群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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