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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新的情况改革农村税法 宋致和同志的发言 目前的税种、税率和征税手续过于繁杂,建议从各方面加以简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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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6-09-21
第7版()
专栏:

适应新的情况改革农村税法
宋致和同志的发言
目前的税种、税率和征税手续过于繁杂,建议从各方面加以简化
我完全同意毛主席的开幕词和刘少奇同志、周恩来同志、邓小平同志的报告,并且愿意在今后的工作中坚决贯彻执行。现在我就农村工商业税收方面提出一点建议。
国家所制定的税收政策,在实现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过程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因此,过去的税收政策是正确的。但是,在目前社会主义经济已经取得绝对优势的情况下,在农业合作化以后,农民的副业、手工业的经营方式和分配方法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之后,原来的税法中规定的对农民的工商业税征免界限和征收方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这个新的情况。这主要表现在税种、税率和征税手续过于繁杂,不仅是农民不懂和不容易掌握执行,就是税收人员也难于掌握,因而常常出现漏税、错征以及强迫命令的现象。税收干部反映:“征税不多,挨骂不少”,农民则说:“一动就是税,谁还积极搞副业”。例如由废杂钢到制成器皿就得在三个环节上交纳三种不同的税款,即回炉熔炼成锭、块,征收百分之十的商品流通税,锭块捶成板片再征百分之七的货物税,由板片制成器皿再征百分之二点五的营业税。其次,某些税收的规定也不够合理。例如,今年二月国务院第五办公室的通知中规定,农民在国家粮食市场出售粮食超过五十斤者,按其交易总额征收百分之三的粮食货物税,这对于吸引农民的余粮上市和组织城乡粮食调剂有一定的不良影响。又如对农民分家单贴印花的规定也是不妥当的,不仅群众不习惯,而且财政意义也不大。
因此,建议在目前的情况下,应本着有利于发展生产,促进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多种经济的发展,体现正确的兼顾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分配政策,对现行税法加以改革。农业生产合作社所经营的手工业及各项副业生产,所交纳的工商业税,应一律简化税种、简化税率、简化纳税手续。凡属于投资分配性质的不应计税;凡属营业性质的,则一律计税。农业生产合作社应该交纳的工商业税,国家应按其手工业和副业的毛利收入,以综合税率,实行一年不变的定期定额(即包税)的征收办法。实行这样的税制以后,增产不增税。这样的一种税制的改变,有三个好处:一,鼓励农业合作社积极发展副业、手工业的生产,从而也开辟了税源;二,包税之后,可以大大减少税务机构;三,有利于克服与防止税收干部的强迫命令作风。此外,为了照顾灾民生产自救,对重灾社(户)经营的手工业和副业生产应全部免征,轻灾社(户)减半征收(属于纯商业性质的经营不予减免)。最后建议,对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的税收办法,也应本此精神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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