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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漠视党员的个人利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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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6-09-22
第4版()
专栏:

不要漠视党员的个人利益
星环
前些日子,报纸编辑部接到中共四川泸州地委会一位同志的来信,在信上他反映了泸州地委的一些党员同志对于一般机关干部生活居住条件太差的意见。在信的最后,他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一个共产党员能不能对有关自己的生活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这是不是“个人主义”?
不久以前,长江日报也发表了共产党员章清山、喻厚安的来信:这两个党员在武汉长江大桥工程处做临时工,有的做了一年多,有的已经两年多了。他们工作一贯积极,表现很好,但到现在还没有转为正式工。和他们有同样遭遇的还有一部分群众,这些群众很希望他们能够向有关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但是,他们因为是党员不敢反映,害怕反映了以后会被批评为“个人主义”。最后,没有办法只好把问题向报纸提出。
这些同志为什么会提出这样的问题,会存在这样的顾虑呢?其实,这也难怪他们,因为,在现实生活中,不关心党员或群众个人利益的事情,确实不少。
湖北汉川县共产党员龙庸修,1955年秋季和本县城关小学的一个女教师结了婚。不到三个月,汉川县文教科就调她到乡下去。虽然经过龙庸修的一再动员说服,她还是不肯去。后来,龙庸修考虑既然她不愿去,而且城关小学也需要教师,就向领导上要求是否可以不调她去。结果是人调走了,龙庸修还在党的小组会上受到了批评,说他是“个人主义”“自私自利”“享乐主义”……等等,并说党员不应该有这种要求。
陕西大荔县管池乡共产党员帖忠孝,一贯积极工作,曾经几次被评选为县的优抚、治安模范,受过四五次奖励。现在他是县的党代表、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监察主任。因为他整天忙于为群众办事,他家住的房子早就漏了,一直未修。今年春天房子不修实在不行了,儿子也复员回家要娶媳妇。因此,他决定修一下。但是他家生活比较困难,修建房子钱不够用。他三次向党支部申请帮助他向信用社贷点款,每次都遭到拒绝,支部书记马温堂批评他说:“一个共产党员,不积极要求干工作,却给私人办起事情来了,没这号钱给你贷。”和乡长王允中谈了四次,也不给解决。逼得他没法 只好向富农借钱来修房子。
类似这样的情况还不少:某个党员要求离职报考高等学校;某些妇女党员因孩子拖累,影响了工作和身体,要求机关举办托儿组织……等等,都被目为“个人主义”“只看到个人利益,不服从党和国家的利益”!因为,在某些党组织的领导者眼中看来,党员就不应该有个人要求,提出个人要求必是“个人主义”无疑。在领导者们的这种奇怪的“逻辑”下,谁还敢甘冒“不韪”去提出个人的意见和要求呢?
党员究竟应不应该有个人要求?是不是一提出个人要求就是“个人主义”?我们说,党员可以有个人要求,也必然会有个人要求。而且为了求得问题的解决,党员的个人要求也可以向党组织提出来。因为党员虽然是工人阶级的先锋战士,比一般群众的觉悟程度高,但是党员也和一般群众一样,是一个生活在现实社会中的人!既然是人,他就不可避免地要有和一般人一样的个人要求:要求有适当的工作,要求夫妻团聚,要求学习深造,要求解决他的衣、食、住、行的问题,要求解决抚养孩子的问题……。但是,这些问题的解决,往往是党员个人力所不能及的,必须依靠组织才能解决。因此,党员向党组织提出自己的个人要求,是“理所当然”的事。而某些党组织对所有提出个人要求的党员,不分青红皂白,一律扣上“个人主义”的帽子,是十分错误的。
刘少奇同志在“论共产党员的修养”一书中早就告诉我们:“虽然在党的一般利益中包括着党员个人利益,但总还不能完全包括,还不能也不应消灭党员的个性。党员总还有一部分私人的问题须要自己来处理,并且也还得要根据他的个性与特长来发展他自己。因此,党是允许党员在不违背党的利益之范围内去建立他个人的以至家庭的生活,去发展他个人的个性与特长。……党也在可能条件下顾全与保护党员个人的不可缺少的利益——如给他以教育学习的机会,解决他的疾病与家庭问题……。这是党的负责人在处理党员问题时所必须注意的。”
由此可见,像前面所说的那些党员的个人利益:临时工要求转成正式工;夫妻要求调在一起工作;妇女干部要求机关举办托儿组织……等等,都是正当合理的,党是应该注意加以解决的。对党员的这些个人利益解决得好,非但不会损害党的集体利益,相反,由于党员积极性的提高,会更加巩固党的集体利益。我们某些党组织的领导者,所以要给提出这种要求的党员扣上一顶“个人主义”的帽子,有的是对这些问题没有正确认识,也有的是借维护“党的利益”之名而掩护自己不关心群众疾苦的“官僚主义”。
当然,如果一个党员时时刻刻以个人利益为重,斤斤计较于个人的利益,向党闹地位、闹待遇,无休止地要求党满足自己的一切愿望和要求;当个人的利益和党的利益发生矛盾的时候,不愿放弃个人的利益而服从党的利益……等等。这当然是“个人主义”。但是,作为党组织来说,即使对待这样的党员所提出的个人要求(我们今天确实还有这样的党员),也不应该只是简单粗暴地给他戴上一顶“个人主义”的帽子就算了事,而是应该耐心地对他进行教育和批评,使之在认识提高的基础上,自觉地放弃不正当的个人利益而服从党的利益。
总之,不论何时,我们的党组织,只有在不妨碍党的利益的原则下,适当地照顾了党员的个人利益,满足了党员的正当要求,才能进一步地发挥党员的积极性,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党的事业服务。漠视党员个人利益,就会损害党员的积极性,归根结底还是损害了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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