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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尼关于互派大使级外交代表的换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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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6-09-24
第6版()
专栏:

中尼关于互派大使级外交代表的换文
(一)尼泊尔王国政府代表团团长夏尔马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团团长潘自力的照会阁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团和尼泊尔王国政府代表团在商谈缔结“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王国保持友好关系以及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尼泊尔之间的通商和交通的协定”的过程中,双方曾同意关于该协定第二条所规定的两国间互派的大使级外交代表,现时均由两国驻印度大使分别兼任。
如蒙阁下对此惠予同意,我将十分感激。
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团团长潘自力先生阁下
尼泊尔王国政府代表团团长
丘·普·夏尔马
1956年9月20日于加德满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团团长潘自力给尼泊尔王国政府代表团团长夏尔马的照会阁下:
接奉阁下1956年9月20日来照,内容如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团和尼泊尔王国政府代表团在商谈缔结‘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尼泊尔王国保持友好关系以及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尼泊尔之间的通商和交通的协定’的过程中,双方曾同意关于该协定第二条所规定的两国间互派的大使级外交代表,现时均由两国驻印度大使分别兼任。”
我兹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阁下上述来照的全部内容。
此照尼泊尔王国政府代表团团长丘·普·夏尔马先生阁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团团长
潘自力
1956年9月20日于加德满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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