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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执行保护女职工的政策 中华全国总工会女工部部长 杨之华同志的发言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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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6-09-27
第4版()
专栏:

认真执行保护女职工的政策
中华全国总工会女工部部长 杨之华同志的发言
我国女职工是社会主义建设中的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必须批判和克服所谓使用和培养女职工“不合算”的错误观点——社会主义国家必然无微不至地关怀母亲和儿童——积极吸收妇女参加社会劳动——对中央有关部门的建议
我完全同意毛主席的开幕词和刘少奇同志、周恩来同志、邓小平同志代表中央委员会所作的各项报告。
现在,我仅就保护女职工问题发表一点意见。
在党和政府的领导关怀下,我国女工、女职员在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各方面的景况都起了根本的变化。现在,女职工的人数为解放初期的四倍,她们活跃在工业、交通运输、商业、文教各个战线上;当选为工会小组长以上的女积极分子达到三十二万;参加业余文化学习的女工达到四十五万;国家为了保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采取了很多具体措施,仅托儿所、哺乳室就有六千余个。
已经获得解放和组织起来的女工、女职员对于社会主义建设作出了有目共睹的贡献。她们是社会主义建设中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我们应当爱惜这支力量,注意发挥她们的积极作用。
但是,要进一步发挥女职工的积极性,我认为必须批判和克服某些所谓使用和培养女职工“不合算”的错误观点。抱着这种错误观点的人,认为用女职工麻烦,说:未结婚的女职工要谈恋爱,一谈恋爱,工作精神就不集中;结了婚的女职工要怀孕,怀了孕便得调动轻便工作,要是保护不好,流产了领导上还得检讨;怀孕后要生孩子,生了孩子要给产假,要办托儿所;有孩子的女职工要喂奶,喂奶时要有人代替工作,孩子病了要缺勤,等等。总之,他们认为用女职工麻烦透了,要多花钱,增加定员,似乎不合经济核算原则。
这种错误的思想带来了不可容忍的行为。有些工厂和机关的工作,按它的性质明明是妇女可以胜任的,却找出许多借口不要妇女,有的甚至用瞒骗的手段达到不收妇女的目的。有些女工、女职员因为怀孕、有孩子便被编余、降职,甚至被解雇。有些企业对怀孕和喂奶的女工、女职员不加照顾,不给喂奶时间;有些企业不注意对孕妇的劳动保护工作,怀孕的女工流产率很大。这种违反党的政策和政府法令的严重情况,有些地方发生过。
为什么社会主义国家要无微不至地关怀母亲和儿童呢?因为儿童是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是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建设者。不把儿童的保育和教养这种重要的社会职责看作仅仅是母亲的私事,这正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于任何剥削制度的地方。为了保护母亲和儿童,花一些必须花的钱,是完全合理的,应该的。
女工、女职员除了抚育孩子以外,还和男职工并肩参加社会劳动。全国女职工占全国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十四,而女先进生产者占先进生产者总数的百分之十二,就是最好的说明。她们的辛勤的劳动,为国家创造了大量物质财富。如果我们承认做母亲的妇女应该关怀和保护,那么,对于参加劳动的做母亲的女工、女职员,更应该给予关怀和保护。几年来经验证明,那里认真地贯彻党保护女职工的政策和做好对女职工的思想教育工作,那里的生产情况就有显著的不同。例如,成都公私合营裕华纱厂近来着重解决了女工特殊问题,怀孕和哺乳的女工在社会主义竞赛中被评为先进生产者的,就占厂里先进生产者总数的百分之三十四点八。
积极吸收妇女参加社会劳动,以求彻底解放妇女和保证社会主义建设的胜利,这是我们共产主义者的一贯主张。因为只有在社会劳动中,妇女才能得到锻炼,学会本领,从而对社会作出更大贡献和提高自己的地位。因为只有吸收广大妇女参加建设,发挥她们巨大的潜在力量,社会主义建设才能成功。所以,在所谓“经济核算”种种口实掩盖下的重男轻女的思想,无论从那一方面说来,都是站不住脚的。
我们党从来都是关心妇女利益——尤其是劳动妇女的利益的,我们必须经常批判和纠正歧视女工、女职员的思想和行为,加强对女职工的保护和福利工作的监督。我建议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和国家建设委员会明确规定,凡使用女职工的单位,应该在劳动定员、成本计算、生产的辅助设备和附属建筑的设计上,充分考虑到保护女职工的特殊需要,以便进一步发挥女职工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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