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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原有商贩为产销服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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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6-10-11
第3版()
专栏:

恢复原有商贩为产销服务
中共云南省委农村、财贸工作部
云南省武定县以产猪、鸡等肉食品闻名。在过去,这些产品主要运销昆明和附近城镇。但是在全面实现社会主义改造中,由于旧有市场的削弱,新的商业网还没有建立,而出现了产销脱节的现象。
农业合作化以前,武定县的鸡、猪是由小商贩经营的。全县原有专业小贩一百多人,农兼商的一千多人。合作化后,小商贩有很大程度的减少。截至1955年只有小商贩二十二人,农兼商的几乎绝迹。今年一月,收购鸡、猪的工作则统一划为食品公司经营;同时组织了九个鸡贩三个猪贩代食品公司收购。由于食品公司收购人员和小商贩过少,农民又忙于生产,形成了武定的猪、鸡大量积压。如发窝乡往年卖出鸡两至三万斤,今年产量增加了,却卖不出去,而昆明等城市人民却长期吃不到猪肉和鸡。因此,及时地解决商业流通环节,是联系生产与分配的一个重要工作。
根据我们深入产地调查,认为必须积极地恢复一部分原有的商贩,使他们继续为猪、鸡等副业产品的流通服务。根据对发窝乡六百十二户的调查,土地改革以前,除掉农民自己到市场出售产品以外,约有以农业为主兼营商业的小贩六十多人,而现在全部转为农业生产了。这些商贩在自由市场中,是有一定程度的自发势力,但是这些人绝大多数出身于劳动人民,在经营商业上,有一定的经营技术和能力。例如,食品公司的收购人员赶一头猪还照顾不了,而他们一两个人赶一群猪并不觉吃力;供销社经营鸡的死亡率较大,他们经营时基本上没有死亡或死亡很少。我们认为应该把原有商贩中觉悟较高、劳动力较强、并且有一定经营技术和能力的人,组成乡的收购运输小组,在食品公司和乡的领导下,负责农村猪、鸡的收购运销业务。购销小组要根据食品公司统一规定的地区差价和合法利润经营,并自负盈亏。但是,国家和农业社必须帮助他们解决口粮、收购鸡、猪的垫本问题。
除恢复部分原有商贩外,食品公司还应该认真地执行合同和合理地解决价格问题。在执行合同上,过去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计划性太差。每当逢年过节,省里才临时下达调拨任务,由于数量较大,县里事先准备不足,很难完成;当昆明市鸡、猪供应充足,又未能及时通知停止收购以致县里收购的鸡、猪销售不出去,造成了大批死亡和损耗。因此,具体规划县、乡(社)全年生产鸡、猪等副业产品的上调数量、何时何地、上调多少,使之有组织有计划地运到消费地点。在价格问题上,主要是省公司的费用过高,县级公司的费用过少。省食品公司规定价格是按一条鞭的办法收购到县,实际情况是县食品公司不可能包下来,必须通过供销社的基层组织和商贩代购,这就需要付给合理的手续费。这笔代购手续费目前没有着落,直接影响了收购任务的完成。由于省食品公司的费用较高,加上昆明市安排商贩的批零差价偏大,造成了购销差价过大。例如武定发窝乡每市斤母鸡收购价为二角八分,而昆明市零售价达到七角,甚至九角一斤。因此,猪、鸡的购销价格必须加以调整,以力求合理。可以取消或缩减的费用,要坚决取消或缩减。这样,不但能够减轻消费者的负担,而且有利于生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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