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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同日本国际贸易促进协会和日本国会议员促进日中贸易联盟发表 关于进一步促进中日贸易的共同声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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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6-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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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同日本国际贸易促进协会和日本国会议员促进日中贸易联盟发表
关于进一步促进中日贸易的共同声明
新华社15日讯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同日本国际贸易促进协会和日本国会议员促进日中贸易联盟“关于进一步促进中日贸易的共同声明”,今天在北京举行签字仪式。代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在声明上签字的是主席南汉宸、副主席雷任民、李烛尘和委员卢绪章。代表日本国会议员促进日中贸易联盟签字的是池田正之辅、胜间田清一、加藤高藏和帆足计。日本国际贸易促进协会代表村田省藏因病将在日后补签字。
签字时在座的中国方面有中国人民外交学会会长张奚若,以及廖承志和对外贸易部部长助理杨浩庐等人。日本方面有日本国际贸易促进协会细野春次和日本国会议员促进日中贸易联盟访华代表团久野忠治和加藤清二等人。
新华社15日讯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同日本国际贸易促进协会和日本国会议员促进日中贸易联盟关于进一步促进中日贸易的共同声明,全文如下:
自从双方签订第一次中日贸易协议以来,已经四年,在此期间,由于中日两国人民的努力,两国的贸易日有增长,这是值得欣庆的。
但是,从中日两国的传统历史关系和地理条件来说,我们感到目前的中日贸易还是没有得到应有的发展。
鉴于这次在北京举办的日本商品展览会的成功以及两国人民对中日贸易的热切期待,为了促进两国的贸易继续发展,双方确认第三次中日贸易协定延长到1957年5月4日。同时,双方就中日第三次贸易协定中尚待实现的各项问题和其他有关问题交换了意见,并就下列问题取得了一致的意见:
1、双方同意,在第三次中日贸易协定延长期间努力实现互设民间性的常驻商务代表机构。
2、双方愿意根据需要与可能进一步扩大贸易额,并在必要时,可根据第三次中日贸易协定的商品分类原则,对附表所列商品进行个别调整。
3、双方同意,在双方国家银行签订支付协定以前,先由两国外汇银行,在短期内,具体商洽建立直接业务关系。
4、双方同意,应努力加强两国间的技术交流和合作。
5、双方同意,为实现两国贸易关系正常化,努力促进早日签订两国政府间的贸易协定。
1956年10月15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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