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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畜牧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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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6-10-16
第3版()
专栏:

我国畜牧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民族事务委员会副主任 汪锋
我国的畜牧业分布很广。牧业区的面积约占全国总面积的40%,其中90%以上是少数民族聚居区。主要从事畜牧业生产的有蒙、藏、哈萨克、柯尔克孜、塔吉克和裕固等六个民族,人口约三百万。畜牧业经济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解放以来,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由于牧业区的党委、政府和少数民族人民的积极努力,我国大部分牧业区的社会面貌已经发生了显著的变化。民族自治地方已经大部建立,没有建立的也正在积极筹备建立;民族干部已经有相当数量的增长;民族之间和民族内部的团结已经普遍加强;牲畜头数较1949年增加将近一倍;牧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得到了改善和提高;畜牧业的互助合作也有了一些发展。这些变化给了劳动牧民以极大的鼓舞,对畜牧业生产的发展起着有力的推动作用。
随着我国牧业区政治、经济和文化的不断发展,特别是由于全国社会主义高潮的巨大影响,牧业区已经提出了许多重大的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例如:分散的、落后的个体畜牧业已经不能适应国家和人民对畜产品日益增长的需要;牧业区由于生产的发展已经感到劳动力的缺乏;牲畜大量增殖,牧场水草迫切需要统一规划,合理使用;贫苦牧民在生产和生活中的困难需要彻底解决等等。这些问题,都在党和各民族人民的面前提出了对畜牧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任务。很明显,不实现对畜牧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任务,要想彻底解决牧业区已经发生的许多问题,并且把畜牧业生产推向更高的发展阶段,而达到完全改变牧业区的面貌,是做不到的,不能设想的。
根据畜牧业区的特点,党所提出的对畜牧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方针是:依靠劳动牧民,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在稳步发展畜牧业生产的基础上,逐步地实现对畜牧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毫无疑问,这个方针是十分正确的。
我们牧业区的工作发展是不平衡的,目前基本上可以分为三种情况。即:有的已经具备了改造的条件;有的虽有若干积极因素在生长,但还没有完全具备改造的条件;有的基本上还没有具备改造的条件。已经具备了改造条件的应当积极开展互助合作;还没有完全具备改造条件的即可进行试办;还没有具备改造条件的则应当积极进行工作,创造条件,目前还不能发展互助合作,也不能进行试办。
对畜牧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目的,就是为了解放生产力,发展畜牧业生产,改善牧业区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并且满足国家和人民的需要。
畜牧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包括对个体牧民经济和对牧主经济改造的两个方面。根据党的政策和牧业区的工作经验:对于个体牧民的畜牧经济是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通过互助合作的道路,把分散、游牧的经营方式,逐步改造成为合作化、现代化的社会主义畜牧经济。对于牧主经济是采取和平改造的方针,通过多种多样方式,在经济上采用赎买的办法,在政治上继续团结牧主,按照不降低他们的政治地位和生活水平的原则,对他们的工作和生活,作出适当安排,争取他们赞助和平改造,逐步达到废除剥削和改变所有制的目的。
个体牧民占牧业区人民的绝大多数,因此,把个体牧民组织起来,是实现畜牧业社会主义改造的中心环节。组织起来的畜牧业生产,特别是畜牧业生产合作社比起个体的、分散的经营方式具有极大的优越性。畜牧业生产合作社的主要好处是:第一,可以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统一生产规划,合理地组织使用劳动力,提高劳动效率,采取先进技术,改善饲养管理,发展多种经济,有效地防御自然灾害,保证发展生产,增加社员收入。第二,可以根据国家计划,合理安排生产,并且便于向社员进行社会主义教育。第三,可以解决牧场、水草纠纷,有利于解决农牧矛盾,更好地实现工、农、牧业的相互支援和结合,从而有利于民族团结。可见,发展半社会主义性质的牧业生产合作社是实现对畜牧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决定性的一环。
在开展畜牧业互助合作的工作中,必须强调遵守自愿原则,采取多样的形式,稳步前进,并且由国家给以支持和帮助,是完全正确的、必要的。对于还不愿意参加互助合作的牧民,一定要有所等待,继续用说服教育的办法和合作社增产的实际事例去影响他们,任何强迫命令都是应该坚决防止的。对于牧民入社后的合理要求,都应当给以认真的解决,允许牧民自留乘马、奶牛、食用羊和必要的生产工具。必须尽最大力量做到牧民入社后的收入比入社以前不减少,并且逐年增加,而且在日常生活中也必须注意使社员不至于感到不方便。
对牧主经济的改造,肯定地要采取和平改造的方针。在改造的形式、时间和步骤上,都应当给牧主更多的考虑余地,凡事要反复、认真地协商,取得他们真正的同意之后再去办,否则宁可缓办。改造的形式,应当是多样的,例如,在自愿两利的原则下,采用由合作社和国营牧场代放牲畜,或者由国家派进干部和投进技术力量帮助经营或者组织公私合营牧场,或者吸收牧主参加合作社和国营牧场等等,只要是有利于发展生产,采取其中的某一形式,或者同时采取几种形式都是可以的。如果有的牧主仍然愿意继续单干,或者已经加入了合作社、国营牧场等又想退出来,也应该允许。在入社、入场的条件上,在入股、分红、定息的比例上,在自留食用、役用牲畜的数量上,都应当放宽一些,不可限制太严。我们这样做,其目的就是为了尽可能地减少震动和破坏,换取一个稳定发展生产的局面,有利于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改造。因此,时间拖长一些也是必要的。
畜牧业经济主要是牲畜,它既是生产资料又是生活资料,很容易遭受自然的和人为的破坏。还由于牧业区的情况复杂,如果我们的政策执行不好,挫伤了牧民生产的积极性,或者引起了牧主的不必要的顾虑,就很容易造成牲畜的大量死亡,而且破坏以后相当长的期间不容易恢复起来。牧业区的这种特点,要求我们在对畜牧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时候必须更加稳妥地去进行。有的同志对于牧业区的这种特点认识不够,在对畜牧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过程中,往往产生急躁情绪,结果工作受到损失,生产遭到破坏,反而给社会主义改造带来许多困难,这种情况,必须注意防止。
在没有完成和还没有系统进行民主改革的牧业区,不仅有社会主义改造的问题,而且还有废除封建特权和封建剥削的民主改革问题。在这类地区,民主改革的任务,可以在社会主义改造中同时去完成;或者首先采用和平协商的方式完成民主改革,然后再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应当因地制宜,不必强求一律。
无论是在有条件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牧业区或者是还没有条件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牧业区,都不应当改变多年来行之有效的不斗不分、不划阶级、牧工牧主两利和扶持贫苦牧民生产的各项政策;应当继续执行有利于畜牧业生产的价格政策和税收政策;同时对于保畜增畜的一些措施,例如,改良水草,兴修水利,消灭虫兽害,储草打圈,兽疫防治,改良畜种,提倡种植牧草,开辟饲料基地,发放贷款,供给机械,训练兽医和提倡牧民定居游牧等,都应当坚持贯彻下去。因为这些政策和措施都是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社会主义改造的。
我国从事畜牧业生产的各少数民族,一般都有较深的宗教信仰。因此,必须长期坚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和保护寺庙的政策。对于涉及宗教寺庙问题,例如对寺庙宗教上层占有的牲畜,处理的时候,应该更宽大、更稳妥,在时间上更长一些,并且要充分尊重他们的意见;他们愿意什么时候改,就在什么时候改,党和政府不去勉强。
我们有党中央的正确领导,只要我们努力工作,认真地贯彻党在牧业区的各项政策,那么对畜牧业实现社会主义改造的任务是一定能够胜利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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