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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耕畜和宰杀菜畜要分开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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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6-10-16
第3版()
专栏:

保护耕畜和宰杀菜畜要分开
何耀明
河北省邢台县山区有劣畜(牛、驴)五千三百六十九头,占牲畜总头数的30%,这些劣畜大部分在深山区,由社员个人经营,雇人成群放牧。由于杂交乱配的结果,这些牲畜高不过二尺半,长不过四尺左右。不能骑、不能驮、拉不动犁,因此,农民把这样的牲畜称为“菜畜”。农民根据它繁殖快(母牛生母牛,三年四只牛)、下本小(平日上山放牧,雨雪天在家吃点谷草、麦秸、豆秧及涮锅水,烂瓜剩果等,仅给放牧人工资和轮流管几天饭)、得利快的特点,把它当成一种家庭副业来经营,这对供应市场肉食、皮革和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都是有利的。
合作化以后,社员为了腾出手脚,多参加社里劳动,多得收入,对菜畜有倾销的情绪;同时有大牲畜的农民,又顾虑牲畜入社折价不合理,还款时间长,打算在未入社前把牲口卖掉,款归自己,花着方便。当时为了制止滥卖滥杀现象,采取了严格的保畜政策,卖牲口需经农业社的批准,对老残牲畜宰杀的审查,也比较严格。这样作在生产关系变革中对耕畜保护是有利的。
但是执行中出了新问题,不少地方把耕畜与菜畜混同起来了,税务部门无分别的执行“十四岁口以上的老畜才能宰杀”,否则便认为是违犯保畜政策。其实菜畜养到十四岁口也不过卖十多元,养一只鸡每年可收入三元,鸡活四年下蛋三年,尚可收入九元,因此在群众中便产生了养菜畜不如养鸡和一只牛不如一只鸡的说法。税务部门不允许宰杀菜畜,虽然肉食供应紧张,群众愿意出卖,食品公司也不能收买,这就打击了农民养牲畜的积极性。城计头村有一个农民,喂养五头菜畜,要管放牛人的饭,给放牛的工资,却不能出卖得利,他要求无偿地送给社里,社里又不收,无奈只好让自己上学的孩子退学牧放,孩子因菜畜使自己失学,很不满意,恨牛怀孕,恨牛不死,常常打牛出气。念儿沟一户养菜畜的农民,感到“养之无用,杀之违法,社里不收,给人不要”,便将一头驴驹推到河内淹死。其他村也曾发生打死幼畜的事。
为了不再使这样的事情继续发生,应该把保护耕畜与宰杀菜畜分别对待,废除对菜畜也执行“十四岁口以上才能宰杀”的限制。当然劣母畜通过优良种公畜的配种,生养的第二代会逐渐好起来的,只要经常去劣留优,推广良种交配,及时对劣种公畜进行割?,便会逐渐繁殖出更多的好牲畜来。问题是要逐步的改良劣畜,而不能一下子把劣畜的去路堵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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