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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副业和城镇手工业要分工协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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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6-10-19
第3版()
专栏:

农村副业和城镇手工业要分工协作
慧之
各地农业生产合作社大力发展多种经营以后,不少地方出现了农业社挤垮手工业合作社的现象。这种现象如不及时纠正,不仅使手工业社社员的生活发生困难,也会打乱农村副业和城镇手工业之间的分工协作关系,影响手工业和农业的正常发展。
农业社应不应该发展手工业呢?一般说,由于有一部分手工业者分散在农村中,为了方便起见,他们应该也愿意参加农业社。农业社为了发挥社员特长和解决社内对手工业产品的需要,也应当有一些手工业活动。但是,如果农业社盲目地发展手工业,甚至到市镇上设立门市部那是不相宜的。农业和手工业是一种社会分工,各方面从业人员有一定的比例,这种比例是适应着社会各方面的需要的。如果农业社盲目扩大手工业生产,必然会发生控制手工业原料、争夺手工业市场,使原来经营手工业的人员无事可做,打乱社会分工,破坏原有的协作关系。在生产不断发展的情况下,也要求手工业增加产品,提高质量,因而也就要提高技术。而农业社是以经营农业为主,提高手工业的生产技术是受很大限制的。同时手工业生产需要一套单独的经营管理,农业社经营了太多的手工业就必然要分散一定的精力,不单手工业生产搞不好,也削弱了农业生产。
当然,目前存在某些地区的另一种偏向,也是要不得的。比如有些农业社对兼营手工业的社员限制过死,强制他们一律参加农业劳动,或者对他们的报酬不合理。当他们提出意见时,又随便给加上“自私”、“落后”等大帽子。这样就不能发挥这些社员的积极性,发挥他们的专长,对社对社员都是不利的。
正确处理农村手工业者的办法,应当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对待。比如以农业为主的社员,就应该参加农业生产组织,由社统一领导,同时也给他们一定的时间从事手工业活动,收入归个人所得。至于乡村技艺较高的专业性的手工业者,可以在农业社内组成单独的专业小组,单独计酬,自负盈亏。农业社不限制他们,但可以要求他们进行本社所需要的修理和制造工作,并且按合理的标准付给报酬。这样,农业和手工业就不会有矛盾了。
这里还有一个关键问题,就是党政工作人员要有全面观点,不管自己站在什么岗位,处理问题的时候都要从全民利益出发,不能有所偏袒。安徽肥西县有些农业社同社内外手工业者的关系处得不好,和肥西县某些领导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有一定的关系。这些工作人员只重视农业生产和农业社的巩固提高,忽视了对手工业者的照顾和扶持,因而助长了农业和手工业之间的矛盾。这是值得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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