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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产不可包到生产小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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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6-10-19
第3版()
专栏:工作研究

包产不可包到生产小组
崔峰
农业生产合作社包工包产包到那一级好?对于这个问题,意见很不一致。有的说包到生产组好,有的说包到生产队好。这是关系到农业社怎样经营管理才好的问题。人民日报4月29日登载的何成同志的“生产组和社员都应该‘包工包产’”一文,在我县影响很大;8月19日,人民日报又发表了羽心同志所写的“关于社员个人和生产小组的‘包工包产’”。羽心同志是反对生产组和社员个人包工包产的。我在这里要根据安徽省宣城县的实际情况来谈谈这个问题。宣城县现有六百八十三个农业生产合作社;已实行包工包产的有四百八十九个,占总社数71.6%。凡是包工包产的社,都及时地编了生产队,划分地段,制定了生产计划,建立了生产秩序,加强了责任制,对推动生产起了很大作用。
开始实行包工包产的时候,正是紧张的春季大生产季节;为了不误农时,一般是采用粗包的办法(没有制定详细的工作定额)。因此,小组对社员不能按件记工,还是用老一套的死分活记办法;各组评工记分有宽有严,很不公平。这样,虽然实行了包工包产,但还不能合理地解决社员劳动报酬计算问题。生产队划的太大,也不利于这个问题的解决。宣城县大型社最大的队有一百八十四户,有二百五十多个劳力,一千五百多亩土地;一般的队有一百户左右。队大,经营范围大,检查工作不方便,解决问题不及时,包工包产后在生产上就仍然存在一些混乱现象。因此,现在有很多干部,特别是领导农业社具体工作的干部,认为包工包产要包到组才好。理由是包到组范围小,便于检查督促,比包到队更能进一步发挥社员生产积极性。我认为这种看法和这种做法是不妥当的。
包工包产必须包到生产队。因为生产队是社的生产战斗单位,是合作社劳动组织的基本形式;生产队固定了土地,固定了劳动力和耕畜、农具,可以向社承包固定的土地上的一切工作,可以发挥生产队的经营积极性。如果包工包产包到生产小组,会有几种不好的地方:
第一、小组单位多,分散了社的领导力量。
第二、各社耕牛、农具一般不多,包到组不好搭配,不够用。
第三、小组范围小,劳力不好搭配,包了以后各小组的本位思想会更严重。
第四、小组抗拒自然灾害的力量小,妨碍水利统一使用;遇到天旱或久雨,就会发生水利纠纷。
第五、包到小组,变成社、队、组三级领导,层次多,抓不住,就会使“合作经济”形成了“分散经济”。
宣城县团山农业社共有二十一个生产队。其中有两个队九个组的包工包产是包到组的。结果呢?劳力调配不动。“处暑”已到,第五生产小组还有十五亩多晚稻秧没有栽插下去。调第六组劳动力去突击栽秧,就调不动;组长还说:“我们小组是包工包产;帮他们栽秧,不如在家耘田好。”有三个小组公用十三个塘水灌溉,在7月下旬正是天旱,你组车水,他组就抢着放水;两天内将十三口满塘水抢用得只剩小半塘水。为了把包工包产搞好,办法不在于包到小组。根据当前情况,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①适当缩小生产队。队划小了,单位比原来增多了,可能分散领导力量,怎么办?大型社的生产队上面,可划临时工作片每片包括五至七个队;片不算一级,只起检查督促作用。
②必须制定工作定额。为了使定额订的切合实际,真正发挥作用,根据大型社的特点,应将制定和修改定额的权交给生产队。管理委员会只是掌握制定工作定额的原则,加以指导。这样做的好处是机动灵活,切合实际,更具体、更合理,可以克服硬搬硬套的公式主义。
③为了进一步发挥社员生产积极性,加强生产责任制和保证农活的质量,对某一件农活或某一段农活可以包给生产小组或者社员个人去做。完成某一件或某一段农活的数量和质量,给以一定的工分报酬。生产小组和社员个人可以包工,但不包产。这是集体劳动下的分工协作,可以使生产小组和社员在生产队的统一领导下更好更快地完成生产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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