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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善生猪收购工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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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6-10-20
第3版()
专栏:

改善生猪收购工作
商业部第一局局长 姚会宾
中国食品公司经理 蒋光东
几年来,国营商业部门和供销合作社,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大规模的生猪收购和运销工作,对保证国内市场肉食供应和稳定副食品的价格,对保证国家出口需要,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在收购工作中实行派养派购办法,贯彻优质优价政策,改进收购规格和简化收购手续等方面,也作了一些工作。但是,在生猪收购工作中,仍然存在不少严重的缺点和错误。在派购工作中仍有畸轻畸重和硬派的缺点,特别是在收购规格的执行中,甚至还存在压级压价、非法克扣等现象。因此,改善生猪收购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是进一步密切国家与农民间关系的一项重要工作。
实行派养,目的在于使农民养猪计划与国家生产计划一致起来,有计划地促进生猪生产。实行派购,目的在于合理地分配肥猪货源,加强购销计划性。因此,在派购工作中,必须切实遵守以下原则:一、民主评议,自愿认派的原则。二、按区或乡为单位,根据当地生产情况、群众消费习惯,国家经营任务(包括外调和就地供应)的大小,规定国家全年收购肥猪的比例;其余部分由群众自由处理;群众增产部分,国家不增购,但农民要求出售的,国家经营部门仍应予以收购。三、收购单位必须有购有销,不能只收不销,应该按照计划供应当地人民的需要,特别是在过年过节(包括群众性的庙会节日)时,更要做好供应工作。为了照顾派购生猪户的吃肉问题,对派购户必须留给一定数量的猪肉;或者凭派购证可以优先购买。
在生猪收购工作中存在问题较多、影响国家与农民关系较大的是,如何合理制定与正确执行生猪收购规格的问题。目前各地执行的生猪收购规格,可以分以下四类:
湖北、湖南、江西、四川、安徽等省是采用“按斤重定等,毛斤计价”的办法。这种办法计算简便、农民易懂,收购中没有技术性;它的缺点是不能正确贯彻优质优价政策,同时也会刺激一部分自私自利的农民将肥猪喂成“饱食大肚”猪出售。比如:一头一百三十五斤重的肥猪,按湖北省的标准应该是四等猪,如果出售时喂上二十斤食,就可以按二等猪出售,这样一头猪可以多卖七、八元。1954年湖南省食品公司所经营的生猪,仅因“饱肚”猪掉秤损耗达五百九十二万斤。
山西、内蒙、云南、贵州、浙江等省采用的收购办法是:“不管毛斤重量,只估计带骨肉的重量,并按肉的重量分等作价”。这个办法的好处是,出肉多售价高,出肉少售价低,有利于促进改良品种和改善饲养管理。但这个办法纯系用肉眼观察和用手揣摸,没有一个分等计价的科学标准,农民也不便对收购人员进行监督,因而容易发生压级压价的弊病。
江苏省是“按膘肥定等、按出肉率定级、按毛斤计价”。这个办法贯彻了优质优价的原则,同时便于把收购规格与出口规格结合起来,有利于促进农民多养肥猪;但是这个办法比以上第二类办法更复杂,不易掌握。
第四类是“按出肉率分等,以毛斤计价”的办法。河北、山东、河南、吉林等十四个省市采用这个办法。这个办法既能贯彻优质优价的原则,刺激农民改善饲养方法和选择良种;同时,基本上也可以解决“饱食大肚猪”的问题,因为分等是根据出肉率的高低来确定,喂食多了出肉率会降低,不喂食出肉率可提高。执行这个办法的困难是估计出肉率不易做到完全准确。
各类规格,各有利弊,但根据各地实践证明,以第四类的办法比较好。虽然这种办法在定等时还可能出现一定的差误,但差误可以减少到最小限度。据河北省顺义县食品公司收购复验,今年第一季度收购生猪偏高或偏低的占总数1.67%,第二季度已降为1.48%。我们希望已经执行此项办法的地区,应该继续执行,力求提高技术,减少差错;目前还没有执行这项办法的地区,可以创造条件争取提早执行。
这里必须指出,有的收购人员对出肉量估的不准,并不是技术上有困难,而是有意的压级压价,让农民吃亏。如1956年7月2日大公报揭发的山西省介休、左权等县食品公司的经营作风是十分恶劣的。如左权县食品公司在开初收购生猪的时候,为了建立“信誉”,他们规定的收购价格和确定的等级都是比较合理的,当建立了“信誉”之后,就有意少估出肉率,降低生猪的等级。类似情况在其他地区也是有的。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方面是:几年来食品公司发展的快,人员增加很多,业务水平赶不上需要,而且对新吸收的屠商、猪贩及其他职工的政策教育做的较差;另一方面是,今年上半年我们对完成上缴利润任务的单位表扬过多,这也助长了某些单位产生片面的国家利润观点,把农民的利益忽视了。因此,必须不断加强职工的政策思想教育,使所有职工都懂得完成上缴利润任务,应该从加速资金周转,减少不应有的损耗,降低费用等方面来实现,而不应该从损害农民利益来获取不合理的利润。
此外,过去许多基层收购单位对于不合收购规格的肥猪和病猪一律拒收,这种做法是不妥当的。农民将不合收购规格的肥猪出售,有的由于饲料无法解决,有的由于急需款项,总之,这是出于“不得已而为之”。采购人员应该同情农民的困难,尽量帮助他们克服困难,使他们能够继续喂养;如果农民仍然坚持出售,我们就应该分别情况予以适当处理。接近收购起点的猪,可以根据按质论价的原则,予以收购。至于灾区农民出售的不合收购规格的肥猪和中小猪,国营食品公司必须予以收购。对于这部分不合规格的生猪,有的可以屠宰后就地供应市场需要;有的需要加以短期喂养;中小猪可以出售给非灾区农民和农业社继续饲养。对于农民要求出售的有轻微病症的猪,收购单位应该协助农民医治,也可由食品公司代宰,按卫生检验部门规定办理。总之,应该帮助农民克服困难,不能一律拒绝收购。
加强对农民的宣传教育,对改善国家与农民在生猪收购方面的关系也有重大的意义。必须把生猪收购规格广泛地向农民交代清楚,使农民售猪能合乎规格,同时也便于对收购人员进行监督,防止压级压价的现象继续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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