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77阅读
  • 0回复

正确执行放宽农村市场管理的方针 国务院发出指示提出了各地应该采取的办法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6-10-25
第1版()
专栏:

正确执行放宽农村市场管理的方针
国务院发出指示提出了各地应该采取的办法
本报讯 国务院在10月24日发出“关于放宽农村市场管理问题的指示”。
指示首先对最近期间农村市场的情况作了综合的叙述,指出:两个月来,湖北、广东、山西、山东、江西、四川、福建、江苏、河北九省,已先后在不同范围内放宽了农村市场的管理,国家领导下的自由市场已经扩大。
放宽农村市场管理以后,很多地方都已收到了良好的结果:(一)过去农民停止生产的一部分土产,恢复了生产;(二)城乡物资的交流更加活跃了,人民需要的商品的供应量增加了;(三)在新的情况下,促使了国营和合作社商业积极改善经营管理工作。
但是,放宽市场管理以后,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例如:有些地方对国家委托供销社统一收购的农产品放弃了统一收购;有些地方由于没有规定自由市场的开放范围,农民就把一些国家统购的物资
(粮食、油料)在统购没有结束以前,就在自由市场上出卖,这就妨碍了国家统购任务的完成;有些地方对某些农产品的收购价格提得太高,结果阻碍了物资交流。
针对以上情况,国务院认为:为了正确地贯彻执行放宽农村市场管理的方针,各地应该采取下列办法:
一、凡属国家统购的农产品,如粮食、棉花、油料,都必须继续统购。凡属由国营商业公司或者委托供销社统一收购的物资,如烤烟,黄麻、苎麻、大麻、甘蔗、家蚕茧、茶叶、生猪、羊毛、牛皮、土糖、土纸、废铜、废锡、废铅,若干种中药材、供应出口的苹果、柑橘,以及若干渔产区(舟山、青岛、烟台、塘沽、旅大)供应出口和供应上海、北京、天津的水产品,都必须仍由国营商业公司或者委托供销社统一收购。此外,凡属供不应求的物资,除少数品种以外,都应当由国营商业公司或委托供销社统一收购,分配货源。
二、农村市场中可以放宽管理的商品,只应该是小土产一类。各地对小土产市场的开放,也应该由少到多,而不要开放得过猛;并应力求经过典型试验,取得经验后,再稳步前进。小土产中凡属供不应求,目前又无增产可能的,也暂不开放。
三、凡属国家统购或者委托国营商业公司和供销社统一收购的产品,应该大体上保持全国平衡的收购价格。除经国务院或有关部门批准的以外,各地不能随便提价。至于允许在自由市场上成交的商品,如果过去市价低了的,可以适当提高。但是自由市场的价格常常带有盲目性。因此,市价超过了合理程度的时候,仍需加以管理。价格政策应该有利于生产的发展。价格太低而妨碍生产的,应该提高;但价格已经对于生产有利,已经可以大大刺激生产,只是由于市场的盲目抢购而继续猛涨时,当地政府应当制止抢购,实行议价和分配货源。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