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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埃贸易协定第二个协定年度的议定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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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6-10-25
第5版()
专栏:

中埃贸易协定第二个协定年度的议定书
新华社24日讯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及共和国政府间的贸易协定第二个协定年度的议定书,全文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及共和国政府在1955年8月22日所签订的贸易协定(以下简称贸易协定)第一条的规定,两国政府就第二个协定年度(自本议定书生效日起十二个月)的贸易,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在本议定书有效期内,双方同意各向对方出口价值一千二百万英镑的货物。两国政府将尽最大努力使两国贸易达到平衡。
第二条 双方同意两国间的贸易平衡情况自本议定书生效日起计算,每三个月审查一次,如果发现有不平衡的时候,双方同意立刻进行协商,争取用下述方法达到贸易平衡:
(一)由顺差国增加自逆差国的进口;
(二)由逆差国向对方提供第三国的产品;
(三)在有关方面同意后,由逆差国将它在第三国的顺差拨给对方;
(四)将逆差国向对方出口的商品,经征得逆差国同意后转售给第三国。
第三条 商品的品种、质量和价格应该是买卖双方所能接受的。
第四条 双方同意各自采取合理措施,给予对方根据贸易协定的规定所委托的商品代理人经营代理商品的便利,包括发给上述代理人进口代理商品所需要的进口许可证。
第五条 两国贸易的支付应当根据两国政府在1956年10月22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及共和国政府间支付协定办理。
第六条 本议定书自1956年9月23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
本议定书在有效期内是贸易协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议定书在1956年10月22日在开罗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阿拉伯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字的条文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签字)
埃及共和国政府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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