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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该歧视小商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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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6-10-28
第3版()
专栏:

不该歧视小商贩
本报评论员
自从7月28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对私营工商业、手工业、私营运输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若干问题的指示”以后,各地都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地安排了小商贩的业务经营。但也有一些地区,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认真地贯彻执行安排小商贩的政策,一些不合理的甚至是违法乱纪的现象仍然存在。
福建省许多地区的国营商业和供销社分配货源的原则是:先国营,次合营,再合作商店,最后才轮到小商贩。这样一来,有许多时令商品,小商贩就进不到手了。
有时候,小商贩即使能分到一点畅销货,也得搭配一批冷背残次品。这种搭配往往是很离奇的。例如:涵口镇供销社卖给小贩一斤樟脑丸,要搭配五支弹鸟弓。南平县一个卖鱼丸的小贩向该县水产公司买四十斤鲜鱼,公司硬要搭配一百斤咸鱼;小贩说:“咸鱼不能做鱼丸。”公司干部说:“那就留着自己吃吧!”
某些商品的批发起点规定得太高,超过了小商贩的经营能力。例如晋江县百货公司规定缝衣针的批发起点是五千根,半年也卖不完。
小商贩的资金一般都很少,他们一向是靠“勤进快销”来维持经营的。国营公司和供销社的这些做法,给小商贩造成了经营上的困难,使他们感到“别人都能走到社会主义,唯有小商贩无路可寻”。
为什么会发生这种种离奇的事情?主要原因是这些地区有些国营商业和供销社的干部,对小商贩在商品流转中的作用认识不足。他们认为,目前,社会主义经济已经成为唯一重要的经济形式,统一的社会主义经济的市场已经形成,今后用不着再利用小商贩了,所以就对小商贩多方留难、限制和排挤。
事实同这些同志的看法大不相同。小商贩是农村中不可缺少的商业劳动者。我们农村小商贩大约有将近二百万人,他们从事供应、采购和短距离运输等劳动,分布面广,接近居民,熟悉群众需要,送货上门,便利群众购销商品。这些,是国营商业、供销合作商业所不能代替的。这种经营方式不仅在今天对农村的商品流转起着积极的作用,而且也是今后长期需要的。组织起来的小商贩在国营商业、供销社的领导下,同社会主义经济密切地联系起来,也是社会主义经济体系的一部分,他们将和国营商业、供销社一道,共同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为满足广大农民群众多种多样的购销需要服务。因此,不仅不应该歧视他们、轻视他们,而且应该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情况,切实地分配给他们以适合他们的经营能力和群众需要的营业额,帮助他们解决经营中的困难,使他们都能够维持和适当地改善生活。这样,才能够发挥他们的经营积极性,更好地活跃农村经济,满足广大人民的需要。
为了充分发挥小商贩在商品流转中的积极作用,国营商业、供销社对于小商贩的货源要加以照顾,强迫搭配的现象应该切实制止,已经搭配给小商贩而尚未卖出去的货物应该收回,或者取得小商贩同意后转为代销,给予合理的手续费。某些地区国营商业和供销社既不积极开辟供应小商贩的货源,又盲目限制小商贩自己开辟货源;某些国营商业和供销社甚至强迫扣留、收购商贩自己收购到的货物;这些现象都应当纠正。必须认识:保证小商贩的正常经营和合理的收入,是对活跃各个地区的经济生活有利的,总的说来也是对社会主义有利的。我们应当从全局着眼看待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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