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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收益要从实际出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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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6-10-29
第3版()
专栏:

分配收益要从实际出发
张庆泰
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收益分配工作,本来就是一件相当复杂的工作;今年是全国范围内基本实现农业合作化的第一年,在收益分配工作中更有一些需要特别加以注意的问题。这个工作决不是只笼统地说一说“坚持按劳分配的原则”或者机械地强调“坚持包工包产方案”就可以做好的。必须对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采用适合各种具体情况的灵活的办法。不应该是从原方案出发,而应该是从实际出发。
关于包工
实行常年包工的合作社怎样进行收益分配呢?是否一律按全社各队总包工数分配到各队,再由各队分别按其实际用工数分配到社员呢?不能这样简单从事。现在各地制定的单位的单项工作定额,一般还约有20%左右不准确。包工数既然是在成千成万亩土地上综合各种复杂的工作的定额所估算出来的,它自然不会完全准确,队与队间偏高偏低的现象几乎是不可避免的。有许多社不是根据工作定额而是根据估计数包工的,那就更不容易准确了。因此,必须根据试算预分,证明队与队间劳动日报酬大体是平衡的,才可以按原包工数进行分配。否则就必须进行艰苦细致的调整平衡工作。各个队的实际用工数不可能同原来的包工数完全一致。按各队包工数分配到各队,再由各队分别按实际用工数分配给社员,就不可避免地会产生队与队间每个劳动日的价值的差别。如果对具体情况不加具体分析,而笼统地按原包工数进行分配,就有可能脱离实际,脱离群众。
这里不妨举个实例来说明:定县韩家洼合作社,一般定额管理做得比较好,队与队间工分大体平衡。在夏收分配中,这个社根据包工包产办法,按全社总包工数分配到各队,再由各队分别按实际用工数分配给社员。结果,全社四十六个队各有不同的劳动日报酬额,每个劳动日的报酬在各个队间的差额,从三两到一斤十五两小麦。这个社第二十五队张槽尔和第二十八队张保印劳动强弱相同,技术高低相同,出勤都是一百一十天。张槽尔得劳动日一百零六点五个,张保印得劳动日一百零二点九个。第二十五队每个劳动日的报酬是五斤一两,张槽尔分得小麦五百三十九斤二两;第二十八队每个劳动日报酬是三斤四两,张保印仅分得小麦三百三十四斤六两。这里表明,张保印比张槽尔少分二百零四斤十二两,这显然是很大的不公平。各个队间劳动情况相同而劳动报酬相差几十斤的,极为平常。根据我们在若干合作社的了解,凡是按包工数原封不动进行分配的,毫无例外地存在着类似的不合理现象。
产生这种不合理现象的原因是:包工本身不准确,队和队之间偏高偏低;管委会调配劳力不平衡,又造成一种差别;此外,还有别的复杂的原因。由此可见,实行包工的合作社,绝不能笼统地按原包工数进行分配;只靠简单的调整平衡工分也不行。如上述韩家洼社,队与队间工分本来大体是平衡的;但按包工数进行分配仍不能做到公平合理。我们试行对这个社按实际用工数进行分配,则全社每个劳动日的统一报酬额应是小麦四斤。按照这个报酬额,张槽尔可分得四百二十六斤,张保印可分得四百一十一斤十两。这样做反而可以达到基本公平合理。不难理解,在这种情况下,按实际用工数进行分配,正是从实际出发处理问题。机械地强调按包工数进行分配,就有可能不自觉地陷入主观主义的泥沼中去。当然,如果队和队之间记分标准不一,工分差别较大,按用工数进行分配,也是不公平的。
关于包产和奖罚
包工包产中一般都有“超产受奖、减产受罚”的规定。目前,许多地区又进一步规定:应当多奖少罚,只有人为的减产才必须予以处罚。这些规定在原则上都是正确的。但在具体执行的时候,仍然必须对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如增产减产问题,不能简单地把某个队的实产量同它的包产指标对比一下就判定。这是因为包产指标也是不尽准确的,在队与队间也常有偏高偏低的情况。要判明增产了或者是减产了,必须结合群众的民主评议,对包产指标进行必要的调整。同时,要具体分析真正增产减产的原因。这样做,才会真正起教育群众改进技术的作用。某些合作社只是把实产量同包产指标简单地笼统地对比一下即定奖罚,结果,有些生产不够积极、只是自然条件比较优越的队受了奖,真正精耕细作的队反而没有受奖。无须证明,这种草率的做法在群众中的影响是不好的。其实,即使真正增产的,也不能完全归功于一个队。管委会的领导深入具体,物资供应及时,劳力调配合理,也起很大作用。因此,应当同时注意奖励那些对全社生产有功的先进人物。至于罚的问题,更应该十分慎重处理。所谓“人为的减产”,也不可简单地笼统地由一个队的全体成员来负责。“人为的减产”可能有很多原因:①管委会物资供应不及时或劳力调配不合理;②管委会对工分不注意,规定的包工包产数额不合理,或者没有根据具体情况的变化及时修正,影响了群众的生产情绪,降低了劳动生产率;③生产队长能力弱,对劳力支配不好,造成窝工现象;④生产队长作风不好,群众劳动情绪消沉。此外,由于合作社扩大合并以后,管委会对全部耕地的土壤特性及其轮作情况不熟悉,若干作物种植的不适宜或不合理,也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庄稼的收成。这些复杂情况,只要通过群众的民主评议,就会在大体上得出正确的结论。对具体情况不加具体分析,而简单地施行处罚,是没有什么好处的。
某些地区规定处罚的限额不得超过生产队全年劳动日总数的10%—15%,这种限额是否太高了呢?值得考虑。在基本生产资料公有化之后,一个农民全靠双手辛勤劳动一年的收入;如果被罚掉10%—15%,其影响如何?据我们了解,有些受罚的队,生产搞的并不坏。无怪有些社员愤慨地说:“现在的包产是不分青红皂白,迎头一棒子!真是哑子吃黄连,有苦说不出!”可否考虑:今年由于干部和群众都缺乏经验,一般包产既不准确,队与队间的包产指标又有偏高偏低的现象,加上造成减产的原因不那样简单,因此,一般的可以只奖不罚。对于某些没有完成包产任务的队,应具体分析原因,在总结工作的时候,给以严正而适当的批评。只有对那种确系由于不负责任而造成减产的队,如果不处罚则大多数社员不满的时候,再行酌情扣减劳动日。这样做就不会挫伤群众的生产积极性。
关于工分的不平衡
有些农业生产合作社既没有实行包工包产,平时对工分又缺乏有效的控制和平衡的办法;因此,在同一社内队与队、个人与个人间工分高低极不一致,同样劳力同样工种有一天相差三、五分的,积累起来有的一年相差三、五百分甚至更多。加以部分合作社工账的错记漏记,这就给秋收分配带来了很大困难。对这种社,必须首先切实帮助他们清理工账。在清理工账中,可选择若干各种条件相同的整劳力和半劳力,反复对比,找出队与队间男女社员工分差别的情况;还要根据一些典型事例,分析形成差别的原因。然后,由管委会提出初步的工分调整方案,发动群众民主讨论,经过反复修正,做到大体平衡,再行确定秋收分配的决算方案,交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最后通过。事实证明,哪里这样认真细致地做了,收益分配就比较公平合理;哪里在原来混乱的工分基础上草率地进行分配,就引起了社员的不满。
关于社干部的报酬
社干部报酬问题,各地虽有一般的规定,但对于大社小社以及各种脱产与半脱产的干部的报酬标准,还没有具体的规定。在部分合作社里,脱产、半脱产的干部是多了些,有些社干部非直接参加生产劳动的工分太多,以至占总用工数的5%—6%。有些地区在夏收分配中按实际记分原封不动,给了干部的劳动报酬;在秋收分配中,有些地区准备严格削减50%甚至更多。对待这个问题,也应当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因为大多数干部是好的,在合作化高潮中及其以后,他们起早贪黑,表现了很大的积极性。按照群众的评语就是:“没有功劳还有苦劳呢!”而且由于建社以后长时期政社不分,各方牵扯,社干部也误了不少工。当然,确有少数干部工作并不积极,赶集串亲戚也记工,或如群众所评论的:“脱产脱产,啥也不管,早晨不起床,下地就瞎喊。”这是应当区别对待的。最好不要由上边规定的太死;有的地方把社干部扣的太苛,群众并不同意。应该有领导地由群众民主讨论,做到使每个社干部至少得到相当于同等劳动力所得到的报酬。这样既不会影响社干部的生活,又不致挫伤他们的积极性。这样民主讨论,对干部和群众都是有教育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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