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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完全否定得利寺农庄的干部补贴办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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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6-10-29
第3版()
专栏:工作研究

不能完全否定得利寺农庄的干部补贴办法
魏作义
人民日报8月15日和9月7日分别发表了金明桥和张子伊的两篇有关研究农业社干部补贴办法的文章,两篇文章共同地认为辽宁省复县得利寺农庄的计算方法很不合理。我认为这种看法是不够公平的。
金、张二同志提出的按着社干部做领导工作的必要误工时间,究竟应当根据什么来确定呢?作者并没有给予明确的答复。二位同志提出的根据做领导工作的好坏,又有什么样的有形东西做凭证呢?作者也没有给予任何启示。这不能不使人怀疑:按照农业社工作人员的必要误工时间和他们工作的好坏,确定补贴标准,是否能够保证按劳取酬原则的彻底贯彻,是否能够起到鼓励农业社的干部积极钻研业务、改进农业社经营管理水平的积极作用。
农业社干部的领导和管理工作,固然不能和一般社员的体力劳动一样,可以采取按件计酬的办法,直接按照他们所完成的工作数量和质量来计算劳动报酬。但如果认为农业社工作人员做领导和管理工作的劳动数量,绝对不可能用有形的东西做依据,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测量农业社工作人员做领导工作所必须花费的劳动(以劳动日计算)首先一个方面的根据是合作社或生产队的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因为谁都知道,领导一个小社或小的生产队,要比领导一个大社或大的生产队省事得多,二者之间的差异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像得利寺那样一个千户以上、又有果树,大田,又有畜牧、柞蚕的合作社主任,如果和一个百户左右的经营单纯的社主任得到同样的报酬,或者相当于一个中等劳动力的报酬,是不合理的。我想,反对根据社和生产队的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确定工作人员的补贴报酬,无论从理论上,也无论从实践中,都是值得研究的。
测定农业社工作人员做领导工作所花费的劳动数量和质量,第二个方面的依据应该是产量高低和收入大小。这是因为农业社工作人员做领导工作的好坏,最集中的表现在产量和收入这个方面,舍此依据,就谈不到工作的好坏。而金同志所说的工作好坏,脱离这个条件,是不切合实际的。
由于以上两个理由,所以我认为依据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和产量高低、收入多少来确定农业社工作人员的补贴报酬,是合理的,科学的,而金张二同志否定这个办法,是缺乏科学态度的。因为只有根据上述的两方面条件,确定农业社工作人员的补贴报酬,才符合按劳取酬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才能引起农业社工作人员从物质利益方面关心合作社集体事业的兴趣。
在肯定上述办法的同时,我并不否认得利寺在运用这个办法的时候,还有不科学和不合理的地方,例如他们以生产队长实际参加劳动所得的劳动日数做基础,这就容易使生产队长只顾自己劳动,而不注意搞好生产队的领导工作。关于这一点,我和金张二同志的看法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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