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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和印度尼西亚签订贸易协定 一年内双方各出口价值一千二百万英镑的货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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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6-11-05
第2版()
专栏:

我国和印度尼西亚签订贸易协定
一年内双方各出口价值一千二百万英镑的货物
新华社4日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为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两国间的贸易关系,最近在北京举行了贸易谈判,双方经过坦率协商以后,于1956年11月3日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之间的贸易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部长叶季壮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签字,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贸易代表团团长、印度尼西亚共和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苏加佐·维约普拉诺托代表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签字。参加签字仪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有:对外贸易部副部长雷任民,外交部亚洲司副司长陈叔亮等;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方面有:贸易代表团副团长、经济部对外贸易署署长塔黑尔·伊伯拉钦姆和代表团团员七人。
贸易协定规定两国的贸易以进出口平衡为原则,协定的期限是一年,在协定有效期内双方各出口价值一千二百万英镑的货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出口的商品是:机器和工具、化工原料、矿产品、电工器材、建筑材料、棉布、花裙布、棉纱、丝绸、纸张和文教用品、日用百货、食品、体育用品、大米等。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的商品是橡胶、椰干、椰子油、白糖、土糖、咖啡、胡椒、槟榔、香料、木材、奎宁、藤等。
和贸易协定签订的同时,双方交换了三个照会。照会之一将两国政府在1954年9月1日签订的支付协定的有效期延长到1957年10月31日止。照会之二规定在执行1954年9月1日签订的贸易议定书中,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积欠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贸易差额将由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在今后三年内出口各种货物偿还。照会之三规定加强两国间的经济和技术合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准备在可能供应的范围内,供给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发展经济所需要的某些轻工业设备,并准备在派遣专家前往印度尼西亚和接受印度尼西亚实习生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修方面给予帮助。
双方的谈判是在友好气氛中进行的。以上各种协议,将有力地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的经济合作,进一步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的友好关系。这是完全符合亚非会议有关经济合作的决议和精神,并且有利于促进亚洲和世界的繁荣和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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