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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决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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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6-11-06
第2版()
专栏: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决定
关于批准1949年8月12日改善战地武装
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的决定
(1956年11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次会议通过)
1956年11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次会议决定批准1949年8月12日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决定批准1949年8月12日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的同时,决定对该公约第十条作如下保留:
拘留伤者、病者或医务人员及随军牧师的国家请求中立国或人道主义组织担任应由保护国执行的任务时,除非得到被保护人本国政府的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将不承认此种请求为合法。
关于批准1949年8月12日改善海上武装部队
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的决定
(1956年11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次会议通过)
1956年11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次会议决定批准1949年8月12日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决定批准1949年8月12日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的同时,决定对该公约第十条作如下保留:
拘留伤者、病者、遇船难者或医务人员及随军牧师的国家请求中立国或人道主义组织担任应由保护国执行的任务时,除非得到被保护人本国政府的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将不承认此种请求为合法。
关于批准1949年8月12日关于战俘待遇之
日内瓦公约的决定
(1956年11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次会议通过)
1956年11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次会议决定批准1949年8月12日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决定批准1949年8月12日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的同时,决定对该公约作如下保留:
关于第十条:战俘拘留国请求中立国或人道主义组织担任应由保护国执行的任务时,除非得到战俘本国政府的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将不承认此种请求为合法。
关于第十二条:在战俘拘留国将战俘移送至本公约的另一缔约国看管期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认为原拘留国并不因此解除对此等战俘适用本公约的责任。
关于第八十五条:关于战俘拘留国根据本国法律,依照纽伦堡和东京国际军事法庭审理战争罪行和违反人道罪行所定的原则予以定罪的战俘的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受第八十五条规定的约束。
关于批准1949年8月12日关于战时保护
平民之日内瓦公约的决定
(1956年11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次会议通过)
1956年11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次会议决定批准1949年8月12日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决定批准1949年8月12日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的同时,认为有必要声明:本公约虽不适用于敌占区以外的平民,因而不完全符合人道主义的要求,但是,认为该公约符合占领区内以及某些其他场合保护平民的利益,因此决定予以批准,并作如下保留:
关于第十一条:拘留被保护人的国家请求中立国或人道主义组织担任应由保护国执行的任务时,除非得到被保护人本国政府的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将不承认此种请求为合法。
关于第四十五条:在拘留被保护人的国家将被保护人移送至本公约的另一缔约国看管期间内,中华人民共和国认为原拘留国并不因此解除对于此等被保护人适用本公约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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