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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人民代表同政府和选民的联系 重庆市制定暂行办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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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6-11-08
第4版()
专栏:

加强人民代表同政府和选民的联系
重庆市制定暂行办法
编者按 四川省重庆市人民委员会在8月18日举行第十九次全
体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事处工作及加强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和进一步密切市人民代表与
选民的联系的暂行办法”,以及“市人民委员会联系市人民代表工
作细则”。现将这个办法和细则的全文发表出来,供各地参考。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事处工作及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和进一步密切市人民代表与选民的联系的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密切政府与人民代表的联系,加强人民代表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密切代表与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联系,以便更好的贯彻政策法令,改进政府工作和克服官僚主义,特拟订此办法: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事处的决定,市人民委员会成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驻重庆代表办事处(已成立),办事处设干部二至三人,负责办理: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工作的组织联络工作;2.帮助代表解决其在执行代表职务时所遇到的困难;3.掌握代表的行动情况;4.其他需要办理的事项。
二、关于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政府工作的监督:
1.市长、副市长每月应定期接见代表。由于市人民代表人数较多,可分为若干代表小组,市长或每一副市长负责接见一至两个小组,以便更广泛的进行联系。
市长、副市长遇有特殊情况(如公出、病假等)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接见代表时,可以指定秘书长、副秘书长或一定的负责工作人员代为接见。
2.市人民委员会应根据需要,指派专人访问代表,征询意见。
3.市人民委员会在必要时可召开全体代表或部分代表的专题座谈会,以听取代表的批评和意见。
4.市人民委员会应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代表集体或单独的对各项工作进行视察。
5.市人民委员会各部门对代表提出的要求与意见,应认真处理和答复,处理某些较重大的问题,必要时可邀请代表参加或协助,以加强代表对实际工作的监督,推动工作的开展。
三、关于进一步密切市人民代表与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联系。
1.人民代表应经常保持与原选举单位的密切联系,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并应经常参加原选举的或所住地区的区、乡人民代表大会,熟悉他们的工作情况,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2.代表应经常注意了解周围联系的群众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并向群众传达和宣传解释政府的各项政策与决议。
3.在条件可能时代表应直接接见或访问选民,以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代表会见选民的时间与方式,应在不影响其本身生产与生活而又尽量便利选民的条件下由代表自行确定。
四、市人民委员会应印发必要的文件、资料,供代表工作和学习的参考。代表也应经常把自己的工作情况和经验向人民委员会反映,以便了解情况,交流经验。
五、本办法经市人民委员会通过后施行。
市人民委员会联系市
人民代表工作细则
一、根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事处工作及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政府工作的监督和进一步密切市人民代表与选民的联系的暂行办法”的规定,特拟订市人民委员会联系市人民代表工作细则。
二、关于市长、副市长接见代表:1.每月最后的一个星期三的下午为接见时间,接见地点在市人民委员会办公厅。如代表因工作关系或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来与市长、副市长会见,亦可随时向办公厅反映问题和意见。2.代表来与市长、副市长会见者应于前两日通知(电话、书面均可)市人民委员会办公厅以便安排。3.代表反映的问题和意见,办公厅应整理分转并经常督促检查各业务部门负责办理。各部门办理的情况应在一月内书面送办公厅,由办公厅整理向市长、副市长汇报并书面答复人民代表。4.市长、副市长接见代表时,办公厅可根据市长、副市长的指示通知有关办公室及局的负责同志参加。
三、关于划分代表小组:1.代表小组按照代表选区和居住地区进行划分,个别住地分散的可不编组。2.代表小组可推组长一人,组长根据需要或本组代表的意见,可以召集本组代表开会(如研究较大的问题或交流代表工作经验)也可以个别征询意见。3.每个代表小组的代表可以集体或推代表会见市长、副市长,也可以单独会见市长、副市长。
四、代表会见市长来回路费,可以向公家报销,住在郊区的代表并可根据情况由公家解决食宿问题。
五、关于代表视察工作,在视察时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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