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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美国的选举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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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6-11-09
第4版()
专栏:国际知识

关于美国的选举
按照美国宪法的规定,美国总统每四年选举一次;参议员任期六年,每两年改选三分之一;众议员任期两年,任满后全部改选。今年,11月6日的选举,要选举总统、副总统和改选四百三十五名的全体众议员,以及占总数三分之一的三十二名参议员。
美国的选举是不民主的,它不符合平等、普遍和直接的原则。
首先美国的总统选举不是直接选举,而是程序十分复杂的间接选举。美国的数千万选民在选举日并不是直接投票选举总统、副总统,而是对选举人投票的;选举人则在日后叫做“选举团”的会上投州的正式选票。
选举人的数目是以州为单位来计算的。每个州选举人数目和这个州在国会中参、众两院议员的总数相等。例如,纽约州有四十五张选举人票,因为它有四十三个众议员和两个参议员;内华达州只有三张选举人票,因为这一州人口少,只有两个众议员和一个参议员。在选举日,如果某一党的选举人名单得到所在州选民过半数的选票,那么这个州全部选举人票就归这一党。选举人在日后“选举团”的投票时保证投党的候选人的票。
虽然在选举日之后就可以知道选举的结果,但宪法规定全国选举人仍要在第二年1月第二个星期一到本州首府投票选举总统和副总统。在这次投票中,哪一个党的候选人得到全国选举人过半数的票就当选为总统和副总统;如果没有一个人得到过半数的票,就由众议院就得票最多的三人中选举一人为总统;由参议院就得票最多的两人中选一人为副总统。这次投票是以州为单位的。
这种间接选举制度的程序的复杂程度远不止此。选民不但不是直接投票选举总统和副总统,而且他们对选举人名单上的代表是怎样产生的也茫然不知。因此,事实上选民只能在两党——共和党和民主党的名单中选择一个,不管他们愿意还是不愿意。
至于总统和副总统的候选人则是由两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选出的,广大的选民是不能参预其事的;甚至两党出席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也不一定按照多数普通党员的意志来投票。这种情况就使得总统和副总统候选人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是两党的各自首脑的一种政治交易的产物,远远不能反映选民的意见。
就是在这种不能直接反映选民意见的选举中,有时还要出现获得选民票较少的候选人当选总统的现象,像1874和1888年的选举结果就是这样。这是因为落选的候选人虽然得到了较多的选民票,但是得不到较多的选举人票。
可见,这种复杂的选举制度,只是为了便利代表美国垄断资本利益的两党来控制选举,其不民主的性质是显然易见的。
上面所说的只是美国选举制度不民主的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是美国人民的选举权利所遭受到的重重限制。
美国宪法规定,每一个年满二十一岁的定居于国内某一地区的美国公民,不分种族、肤色和性别,都有普遍与平等的选举权和秘密投票权。虽然联邦宪法有这样的规定,但是许多州的立法中对于选民资格规定了不胜其繁的限制,从而就剥夺了许多选民按照联邦宪法所得到的选举权利。
例如,许多州的立法对选民资格规定了财产的限制。佐治亚和南卡罗来纳州规定,选民必须有最低限度的财产;另外有十三个州规定赤贫者不得投票;南部有七个州规定必须先缴纳一定数额选举税的人才能参加投票。
除了财产限制外,许多州还规定了从六个月到两年的不等的居住时间的限制。此外,有些州还规定了选民要有能解释宪法的语文程度的限制。
由于上述这种种的限制,就使得成百万的贫民、流动性很大的季节工人、失业和半失业的工人,以及没有受过教育和文化程度不高的人丧失了选举权。
更恶劣的情况是,在美国人口中占十分之一的黑人,他们的选举权利不但要受上述种种限制,还要受肤色的限制。在种族歧视盛行的南部的十几个州里,黑人的选举权几乎全部被剥夺。例如,根据美国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的材料,密士失必州居住的一百万黑人中只有八千选民;在亚拉巴马州的拉温底县甚至没有登记一个黑人选民,虽然黑人占这个县居民的82%。
尽管如此,那些寥寥可数的合格的黑人选民,在行使他们的选举权利时,还要受到种族主义者的残酷迫害。去年有两名黑人——乔治·李牧师和拉马尔·史密斯拒绝从选民登记名单上撤销他们的名字,结果被杀害了。今年,亚拉巴马州普列查德城的一位黑人牧师巴奈因为竞选该市议员而被枪击。这样,黑人在选举日由于受到种种恐吓而不敢前去投票;在某些地区黑人投了票就“意味着自杀”。
1944年美国八千八百一十万选民中,只有四千八百万人参加了选举。1948年的总统选举中,在九千三百万选民中不参加投票的竟达四千四百四十万人。 1952年也只不过半数以上的选民参加了投票。
美国整个政治制度的特点是两党制,这一点也反映在选举制度上。美国宪法规定,总统的提名必须由政党进行。这就不但排除了独立候选人参加竞选的可能,并且使其他政党也不可能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竞选。各州立法为此而对政党参加竞选规定了名目繁多的限制。例如,伊利诺斯州规定“必须在上届选举取得该州一百万选票的政党才有提名的资格”;还规定参加独立竞选的候选人必须在一定时期内由有十万三千公民签署的请求书。在其他各州也有类似的限制。例如马萨诸塞州规定独立竞选的候选人要有五万选民签名支持。这种规定便利了在地方上有着强大势力的共和、民主两党的党的机器,利用各种手段使新政党不能获得法定人数的支持。1948年进步党在选举史上第一次独立出现了,但由于种种限制和十分复杂的各种手续而在许多州中被剥夺了提名机会。
这样,获得大垄断资本支持的民主和共和两党就能够一直垄断选举,并轮流执政。
(鲁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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