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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个高级社“五保”工作的调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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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6-11-15
第3版()
专栏:农村调查

三十九个高级社“五保”工作的调查
今年7月间,内务部农村救济司派出了一个工作组,在江苏、浙江、湖南、江西四个省的三十九个高级农业合作社中,对“五保”工作中“保什么人”“如何保”“保多少”的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
这三十九个高级农业合作社,早在去年还是初级社的时候,对于生活有困难的老弱孤寡残疾社员就给予了最低生活需要的补助。自全国农业发展纲要公布后,这些农业合作社都及时地执行了“五保”政策。据其中十七个农业社统计:占总社员人数1.8%(九百九十九人)的“五保”户,收入都比以前有了增加,生活也有了一定程度的改善。江苏省宜兴县双眼失明的刘志田夫妇,去年种五亩田,只收入十一石谷、二百五十斤麦子,折合一百零八元钱,除去成本,实际收入七十六元。今年农业社在生产上对他们作了适当安排,今年可做一百多个劳动日,收入可达一百五十元。铜山县象山农业社完全丧失了劳动力的孙月胜老俩口,原有二亩半田,现在合作社补助他俩一百零五元,比去年实际收入增加五十一元多。受到照顾的“五保”户,对共产党和农业生产合作社非常感激。
实行“五保”后,不但“五保”户的生活有了保障,而且减轻了政府和社会的负担。如宜兴县宋渎乡二社的三十二户老弱孤寡残疾的人1955年依靠群众互助和政府救济的有十三户,互助和救济款共四百二十五元。现在,这三十二户中只有八户需要补助三百五十四元,比1955年少七十一元。同时,由于很多孤寡户都参加了辅助劳动,从而腾出一部分主要劳力参加了农业社的基本建设,为合作社增加了收入。
应该保什么人
这些农业合作社对于“五保”范围和对象的确定,一般都是根据全国农业发展纲要第三条和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进行的。对于缺乏劳动力或完全丧失劳动力,以及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残疾孤寡的社员,都给予了适当的照顾。至于人多劳力少,或者是主要劳力患病,收入不够维持全家生活的贫困户,一般不划在“五保”范围内。他们对于“五保”户又根据不同的劳动条件分了三类:完全不能参加劳动,生活费用全部由农业社包下来的;有一点劳动力,生活不能全部自给,合作社补助一部分的;劳动力较差,在生产上给以照顾后,可以自给的。也有少数合作社只分两类,不包括上述三类中的最后一类。据十七个社统计:“五保”户中需要全保的占三分之一,需要部分补助的占三分之二。也有个别合作社将一些人多劳力少的贫困社员也列为“五保”对象,因此,增加了合作社的负担。浙江省诸暨县东白乡佳山农业社确定的“五保”户中,真正应得的只有十八户(二十一个人);而劳力少、人口多、负担重、生产、生活上有困难的户就有三十五户(一百五十五人)。
怎样保、保多少
“五保”户的生活标准和所保的项目,主要是根据实际生活需要和合作社的经济力量决定的。大部分合作社对“五保”户的生活标准定的比一般社员的生活水平稍低,少数合作社是参照一般社员生活水平或按照当地农村统购统销留量(米、油、盐、布等)标准确定的。补助的项目,大部分合作社是五样(吃、穿、烧、教、葬)全保;经济条件较好的合作社做到了七保或八保,连医病、住房和零用钱都保下来了;经济条件较差的合作社,只保吃或是烧、穿中的两、三项。据这些农业社平均计算,“五保”户每个人全年的生活标准是:吃——四百七十斤粮食;烧——一千五百四十斤柴草;穿——一套衣服,折款八元二角;教——除免交学费外,并补助学费五元三角六;葬——三十三元;零用——十二元八角;医药——有的合作社规定,免费医疗以每人不超过五元为限;住——由合作社负责修缮房屋。合计每人全年的生活费相当于六十四元。但是,实际上多是缺什么补什么,真正补助的数量并没有达到这个标准。只有个别的合作社,对“五保”户的照顾超过了一般社员的生活水平,最高的平均每人全年达一百零九元。
还有些合作社的“五保”标准是以劳动日计算的:一种是先计算出全社全年每人的平均劳动日,然后按照稍低于一般社员生活水平的标准,规定出补助“五保”户的劳动日数。江苏省铜山县象山农业社,全社平均每人全年得八十六点九个劳动日(每个劳动日的工值为一元一角一),“五保”标准定为七十个劳动日。另一种是计算出必需的生活费用,折成劳动日,作为“五保”的标准。江苏宜兴县宋渎乡第二农业社,先计算出每个人的口粮,衣、油、盐、火柴,煤油等共为五十六元四角,再按每个劳动日为一元五角折算,共折合三十七点六个劳动日;另外以二点四个劳动日作为机动费用,共计每人需补助四十个劳动日。
以劳动日为标准,“五保”户的生活水平可以随生产提高而提高;但是,如果社内遭灾减产,他们的生活水平也会随之降低。为了维持“五保”户的最低限度的生活需要,有的合作社规定:“五保”标准最低不能低于四十五元,若补助的劳动日工值不足四十五元,差额由社里另行补足。以现款、实物为标准是比较固定的,不能随产量的提高或降低而变动。有的合作社规定:没有大的增产和减产不变动“五保”标准。也就是说,有了大的增产或灾情,这个比较固定的标准也还是需要变动的。
就这些情况来看:这些农业社的“五保”负担并不重。据十一个农业社统计:“五保”费用占总收入的0.33%,占公益金的11.24%。湖南省汉寿县粟公堤社的“五保”开支最大,占公益金的83.9%;开支最少的为浙江省兰溪县上华社,占公益金的3.13%。从一般地区的情况来看,以公益金负担“五保”费用是可行的。十七个农业社平均每个社员负担“五保”费用六角七分。平均负担一元以上至一元三角的三个社;其余十四个社负担都在一元以下,最少的每人平均仅负担一角五分。
如何安排“五保”
户的生产
对“五保”户在生产上予以安排,是“五保”工作中不可缺少的一个方面。农业社由于实行了集体经营,生产潜力很大,只要深入发掘,每个合作社都有很多适于老弱孤寡残疾社员做的活。汉寿县王海坪社全年的农业工共有一百三十四种,其中孤老社员可以做的有五十七种;多种经营共有二十种,需要二百一十五人,其中孤老社员可以做的,仅养猪、牧羊、看晒谷场等项即可容纳四十五人。只要注意安排他们,就可以通过生产解决一部或全部生活问题。
这些合作社结合全社生产规划和劳动规划,将全社各个季节的农、副业生产中的轻活进行排队,然后根据“五保”户的体力和技术,计划出他们能做的工种、日数和收入。一般社干部认为:确定“五保”户的出工计划应实事求是,不宜偏高偏低,偏高则“五保”户出工计划不能完成,增加他们的困难;偏低则造成社的浪费。有的社干部认为:高级社刚建立,在工种繁多,组织分工更加细致复杂的情况下,分工分业还不能完全做到计划周密、精确,因此计算老弱孤寡残疾能做多少劳动日,宁可少些。
在生产过程中,各个社还注意贯彻执行了优先照顾老弱孤寡残疾户的精神,将轻工、近工尽量让他们去做。为了保证老弱孤寡残疾户生产计划的实现,王海坪农业社还准备在各生产队实行“五保”责任制,将“五保”户所需补助的钱数和计划出工数全部包给各生产队,如果生产队完不成计划,“五保”户的补助款需要增加时,则由各队负责补助。
出工计划确定后,各社都坚持“多劳多得,少劳不补”的原则。除由于患病误工或其他客观原因外,出工计划不再变动。凡因劳动积极,收入增多,也不少补助;如劳动怠惰、收入减少,也不多补助。由于实行了这种办法,“五保”户的积极性大大提高。新登县湘溪农业社,“五保”户王阿荣,未确定出工计划的时候,不愿劳动,两个多月只做九个半劳动日,比同等劳动力的社员少做了二十多个劳动日;后来由于社内评定了出工计划,实行“多劳多得”,使他改变了原来的劳动态度,积极地参加了生产。在开始实行这种办法的头二十一天中,就做了十一个半劳动日。
照顾日常生活
对于年老体弱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年幼不能照管自己生活的“五保”户,各社除予以资金或实物补助外,并对他们的日常生活予以劳力协助。各社所采取的办法基本上有四种:一种是发动社员自愿帮工,如挑水、做饭、洗衣、砍柴等。一种是由社负担“五保”费用,委托社员照顾生活。一种是由社出工照顾“五保”户的生活,如江西省上犹县红星社组织服务小组,指定专人替这些户挑水、砍柴、种菜及日常生活照顾。对这些服务的社员,按照他们的工作质量、数量适当补给工分。一种是由社集中包养。如江西省鄱阳县其林乡南林社,将行动不便、不能担水、做饭的老弱孤寡残疾社员十五人集中起来居住,互相帮助、按每人每日一角钱的标准发给口粮、油、盐、柴由社供给,衣服由社帮助做,蔬菜由他们自种。
(根据内务部农村经济司工作组的调查报告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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