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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地发展农民贸易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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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6-11-22
第1版()
专栏:社论

健全地发展农民贸易
最近几个月来,河北、湖北、广东、福建等九个省区相继开放了国家领导下的自由市场。通过这些自由市场,农民贸易迅速发展起来。初级市场呆滞的现象改变了,城乡市场上的商品增多了,过去买不到的一些商品可以买到了。消费者觉着很方便;农民更是满意。他们看到,通过这种广泛的物资交流,能够促进农业生产合作社开展多种经营了。农民贸易的开展,无疑地将促进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改进经营管理的方法,更好地按照群众的需要作生意。
虽然各个地区的农民贸易还是刚刚发展,可是,我们已经看到了一些不正常的、很值得注意的现象;个别地方甚至搞乱了。这是由于许多干部和农民在思想上没有划清农民贸易的界限,不懂得农民应该卖什么,不应该卖什么?应该在什么情况下卖?应该怎样卖?
有些干部认为“放宽农村市场管理,建立国家领导下的自由市场”,就是对于农民贸易完全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因此,他们把应该继续适当地管理市场这个大问题完全放松了。于是,这些地方的一些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农民就去经营商业,有的甚至放下农业生产来作买卖。他们贩运的商品很广泛,由小土产、副食品、日用百货到国家掌握收购的物资。他们走的地区很普遍,从附近村镇到邻县、外省的大城市。有些农业生产合作社在集镇开设饭铺、旅店、理发馆,杀猪卖肉,简直成了座商。福建省福清县原有渔贩一百三十户,自由市场开放以后,渔贩骤增到二千户;该县清高山镇农业生产合作社看到贸易“自由”了,就开了三个豆腐店、两个蛎饼店、一个杂货店、一个鱼丸店、五个糖果店、两个杂货摊。类似的现象,在开展了农民贸易的地区,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
这种作法的后果是很不好的。广东部分地区曾经遭受干旱威胁,有些农业生产合作社不但不组织社员抢救受旱的田禾,反而抽出大批人力去作买卖。这些合作社怎样能够不减产呢?广东电白县水东镇在开放自由市场以后,由于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农民纷纷经营商业,镇上杂货和饮食业商贩的营业额下降一半以上。这种情形,怎么能够任它继续下去呢?还有某些农民居然因为要经营商业而要求退社。最近,福建省福清县一个县就有五百多户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因为经营商业而要求退社。这种现象难道还不值得注意吗?
有些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农民没有履行自己对国家的统购任务和购销合同所规定的任务,就把国家掌握收购的重要工业原料和出口物资拿到市场上去“自由买卖”,严重地影响了国家收购任务的完成。这种现象如不立即制止,国家就不能充分地掌握应该掌握的物资,国家的物资分配和使用原则就要被破坏了,许多重要的物资将要用于次要的方面,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发展速度势必要受到影响。这对国家、对农民都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的。
农村市场是在国家领导下的自由市场,农民贸易是社会主义商业的一种补充,它绝不是无人管理的自由市场。农民进行贸易,只能销售自己的生产品,绝不应该贩运和倒卖商品;只能销售自己完成国家统购、收购任务以后多余的生产品,绝不应该先私后公。这就是说,农民贸易的范围,主要是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农民自己生产的小土产和副业产品,而不是国家统购的粮食、棉花、油料和委托收购的主要工业原料和出口物资。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农民如果有多余的粮食、棉花和油料等,只能在完成国家统购和收购任务以后再拿到市场出售。农民的贸易业务,凡是和专业的手工业者和小商贩有矛盾而影响到他们的生活的,都应该停止。
对于新型的农民贸易——在社会主义商业领导下的自由贸易,农民群众是不熟悉的。他们所熟悉的是旧式的资本主义的自由贸易。在农业社会主义改造高潮中,广大农民踊跃加入农业生产合作社,这表示他们愿意走社会主义的道路;但是,遇到某种引诱和刺激,有些人在两条道路中间,就会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动摇起来。因此,在开展农民贸易的过程中,应该反复地深入地向农民进行宣传教育,说明开展农民贸易,对国家、对农民都有好处。但是,如果把路子走歪了,对国家的建设事业有妨害,对农民也有妨害。各个地区都有无数正确地开展农民贸易使各方面获得好处、不正确地开展农民贸易对各方面发生害处的事例,应该抓住这些具体事例,向农民群众进行两条道路的教育,打通农民的思想。我们相信,在深入的思想教育的基础上,继续加强必要的经济工作和组织工作,例如,尽量恢复各地原有的经营委托收售业务的“过载行”,建立各种形式的农民服务部等等,对农村市场同时加以适当的管理,农民贸易就必然会健全地发展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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