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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权利不容侵犯 广州市体委干部李卓儒侵犯人身自由受到法律制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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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6-11-23
第4版()
专栏:

公民权利不容侵犯
广州市体委干部李卓儒侵犯人身自由受到法律制裁
新华社广州讯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7日审判国家机关干部李卓儒逾越职权侵犯公民权利案。审判结果,判处李卓儒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执行。
被告李卓儒现任广州市体育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曾经兼任广州市体育运动委员会二少头工地筹建办公室主任。今年1月25日下午,办公室总务黎玉琼丢了膳费二十元零八角和粮票十斤。李卓儒知道这件事后,既没有向公安机关报案,又不听工作人员梁广德和廖和珍的劝阻,非法擅自决定对易煦煦进行人身和住宅搜查,他的理由是丢款人黎玉琼点款时易煦煦曾在场。从易煦煦身上搜出二十三元六角七分后,李卓儒便认定易煦煦是偷钱的人,找易煦煦个别谈话,要易煦煦在第二天的全体干部大会上检讨。会上,有些人怀疑以前失窃的东西也是易煦煦偷的,以致会议发展成对易煦煦追逼、斗争。易煦煦被迫承认以前有偷窃行为。会末,李卓儒根据有人提议,决定给易煦煦两天的时间进行反省,并限制易煦煦的行动自由。会后,李卓儒还对另一工作人员王真说:“以后易煦煦有信件或有人来访要通过组织。”最后,李卓儒看到易煦煦寄给她的爱人的一封表示要自杀的绝笔信的时候,还无理地指责易煦煦是“想用自杀来威胁组织”,并且又同她作个别谈话,对她提出批评。1月27日早晨,易煦煦终于自杀身死。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这个案件时,认为被告李卓儒发现公款失窃以后不向公安、检察机关报告,竟逾越职权非法作出对所属工作人员进行搜查、扣查信件、限制人身自由等一系列的决定,侵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赋予公民的权利;在大会上有人发言向易煦煦进行追逼、斗争的时候,李卓儒又没有加以纠正。所有这些违法和错误行为,促使易煦煦自杀死亡,造成严重的恶果。被告李卓儒这种行为,已经构成过失犯罪。但由于被告尚能坦白认罪,有真诚悔改的表现,法院决定从轻判处李卓儒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执行。
18日,广州日报曾就此事发表了评论,批评有些人认为李卓儒工作一贯积极,处理易煦煦事又并无不良动机,因此可以免予法律处分的错误看法。报纸认为,宪法的尊严是不能够随意破坏的。评论强调说,国家工作人员应从李卓儒违法事件中吸取教训,加强法制观念,消灭违法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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