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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讨没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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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6-11-23
第8版()
专栏:

自讨没趣
迻山
有位朋友,几个月之前应某刊物编辑之请,写了一篇在某团体专为百家争鸣召开的座谈会上的书面发言。披露后发觉文字改动了,那位朋友认为大题目是百家争鸣,小题目是书面发言,文责自负,不会连累编辑,也不会损害刊物的声誉,何劳斧削?他便向编辑部提意见,编辑部复了信,表示抱歉。后来那刊物的编辑又向那朋友约稿;稿子发表出来,又改动了,而且短短一千五百字改动了七处。
题目是“评昆剧的‘钟馗嫁妹’”。原文:“钟馗以貌丑而科名被革,愤而自杀,上帝悯其受屈,封为捉拿邪魔的神道”,“上帝”改为“神灵”;原文:“他想把妹子嫁给杜平,妹子没有马上接受,他便暴跳起来,露出另一副主观主义的面目:偏执,急躁”,“主观主义的面目”改为“主观的面目”;原文:“本来吗,不偏执,不急躁,他不会自杀的。他性格并不单纯”,最后一句改为“他性格如此”;原文:“……同时也妩媚多姿,粗中带细”,“妩媚多姿”四字被删;原文:“剧中以鬼的面目出现的人物”,改为“剧本以鬼的面目出现的人物”;原文:“这样的一折歌舞剧,画面之美是不难想像的”,改为“难以想像的”;原文:“……技术的确已经登峰造极了”,改为“表演技巧的确是达到炉火纯青的境地了”。
作者问编辑部;编辑部说只改动一处,其他六处恐怕是别的部门改的;作者对改好改坏若有意见,尽管提。但那作者的意思是从前提过意见,他们也道过歉,都没用;还提什么?他觉得文字改好改坏是小事,也不是不能改;主要是在于不征求本人同意而改,因为作者为刊物写稿,究竟不同于秘书代首长起草文件。
我的感想可不同。一千五百字的短文被改动七处之多,证明在编者眼中,作者的文字修养和学术水平实在太不高明;至于不征求作者同意而改,想必是错误万分严重,一见便明之故。这样的文字,作者压根儿不该拿出去献丑。假如他不承认文理不通到这个田地,那末在应约写稿之前也应当把那个刊物的文风揣摩透彻,才能合乎规格;否则便是自讨没趣,同时也多费了编辑同志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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