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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自由市场不是放任自流 广东加强对农民贸易的领导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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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6-11-24
第3版()
专栏:

开放自由市场不是放任自流
广东加强对农民贸易的领导
本报讯 广东省人民委员会于11月15日至21日举行财贸会议,着重研究解决市场开放后所发生的一些问题。
到10月底止,广东省农村自由市场已经基本开放。自由市场开放后,上市的商品品种、数量显著增加。农村市场的活跃,进一步促进了城乡物资交流,刺激了农副业生产的发展,提高了小商贩的经营积极性,同时也促进了国营商业部门经营管理和经营作风的改善。
但是,自由市场开放后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这主要是某些供不应求的农副产品价格暴涨;市价高于牌价;部分农民不愿把产品卖给国家,甚至推翻原订的预购、订购合同,退还预购款。农民经商的现象已普遍出现,各地无牌摊贩大量增加。这种情况已开始影响到农业生产和农业社的巩固,并造成某些小商贩经营上的困难。有些农业社盲目发展手工业,自产自销,也给手工业合作社造成经营上的困难。
会议认为:发生以上问题的原因,主要是有关部门对已经开放的自由市场缺乏领导,宣传工作落后于实际工作的发展,许多干部和群众还不了解开放自由市场的意义和范围。有些地区,竟允许农民自由贩运国家统购的花生和必须掌握的黄麻、生猪等。有的县的负责干部竟向群众说:“谁出的价钱高,就卖给谁。”
会议认为,在开放自由市场的开始,出现这些问题是不奇怪的。但是,如果让这些问题继续存在下去,就会产生很大危害。因此,必须迅速改变目前对自由市场放任自流的状态,广泛地宣传政策,划清界限,该管的必须加强管理,该放的必须坚决开放。
会议根据中央指示精神,结合本省具体情况,进一步提出了改进市场工作的措施和办法,明确规定了农民贸易的范围。
为了稳定物价,会议对各类商品规定了不同的管理办法。对统购的商品,采取法定价格的管理办法。农民出售完成国家统购任务后的剩余产品,最高价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统销价。由国家掌握收购的商品,收购价根据不同的商品采取法定价格和有机动幅度的收购价格两种销售价,在产区应紧缩购销差价,在销区规定最高的销售价,以防止暴抬价格。不为国家统购和掌握收购的商品,国家不挂牌价,价格管理主要采取定期产销议价的办法掌握。
会议认为应该对农民加强思想教育,制止农民进行转手买卖等商业活动。至于农业社和手工业社的矛盾,解决的原则应该是:兼营应该让专营,由当地党政机关加以统一安排。
会议认为,为了加强市场管理,各县、市、镇应立即设立市场管理委员会。在城镇和重点地区,应在市场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设综合性的或专业性的交易所。根据需要,可以恢复一部分原来的行、栈或批发商店。小商贩的管理领导必须加强,无牌摊贩不准营业。外来的小商贩必须经过认证登记后,才准许交易,并须服从当地的价格管理,严禁投机违法行为。国营商业和供销社必须积极改善经营管理,合理组织商品流转,更好地为生产者和消费者服务。 (尔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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