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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快公布“剧本上演报酬条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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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6-11-28
第7版()
专栏:

快快公布“剧本上演报酬条例”
辛生
建国以来,各种法律条文制订了不少,就是这个保障作家权益的“剧本上演报酬条例”迟迟未能公布。在戏剧界的集会上,剧作家们不知呼吁过多少次,戏剧家协会以及戏剧刊物的编辑部,不知收到了多少意见。也不能说中央文化主管部门完全不重视这些呼吁和意见,据我所知,两年以前就已着手拟定了“剧本上演报酬条例”的草案。这个草案,经过大大小小,断断续续,北京、上海等地不下十多次的讨论;向导演、演员、剧作家、剧院、剧团及有关方面所征求的意见总以百计。也许是特别慎重的原故,草案始终是草案,“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吵了一阵,又沉寂下来,又嚷嚷一阵,还是没有下文。
为什么这个“剧本上演报酬条例”这样难于公布实行呢?是不是它特别复杂困难呢?显然不是的,这里只要确定一下合理的报酬比例和必须的办法就行了;比起别的一些法律条文来,只能说是简单容易得多。而且,剧本上演报酬的制度并不自今日始,我国过去在某些城市中曾经实行过;也并不自我国始,别的国家现在也都在实行。这些先例,都可供我们参考。根据我们目前的具体情况,制订一个切实可行的条例,并不是要费多大力气的烦难工作。但是,直到今天“剧本上演报酬条例”还是不能确定下来,其中关键问题究竟在哪里?我们实在猜测不出来。
我想根本不同意实行剧本上演报酬制度的人大概不会有,或者有人会感到今天就开始实行是不是为时过早。因为有些剧团,特别是一些民间职业戏曲团体,艺人生活还相当艰苦,再支付剧本上演报酬可能更增加他们的经济负担。这种意见是应该加以考虑的,但也并不是不能解决的问题。为了鼓励他们多上演新剧目,又要不使他们负担过重,也可订些变通的办法。比如:可根据一定情况,对有些经济比较困难的民间职业剧团酌量减收、甚至完全免收他们的上演报酬。或者,在开始的时候,先由国营剧团试行,取得经验,再逐步推广。另一方面,由于实行了上演报酬,更能鼓励许多戏曲作者安心地、积极地写出更多的新剧本;随着数量的增多,剧本的质量也将提高;上演好的剧本会使剧团增多收入,这样,剧团是不会吝惜付出一点上演报酬的。总之,这些问题并不妨碍剧本上演报酬条例的公布和实行。
实行剧本上演报酬制度,在更大的意义上是尊重作者的劳动,保障他们的权益。今天,在不少的地方,剧作者的合法权利并没有受到确切的保障。有人认为:作品发表以后,就是社会的公共财富,作者对自己的作品加以过问,就是私有观念,个人主义。因而,各地剧团上演剧本时,对剧本的作者是向不征求同意的;在排演中,任意修改剧本,也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事;如果作者提出意见,就干脆连作者的署名也去掉。因而,作者对自己的剧本无权过问,也不敢过问;不仅青年作者这样(他们的剧本能被上演就该感到万幸),就是成名的老作家也是一样(曹禺同志的作品解放以来曾在不少地方上演,但很少有演出团体通知他;有些演出十分糟糕,使作者感到难受,也不便提出意见)。
一方面向剧作者们提出要他们专业化、职业化,并开始逐步取消他们的生活津贴;一方面又不给他们专业化、职业化的必要条件——实行合理的稿费、版税、上演税制度等,这种现象不是很不合理吗?剧本创作稿费低,出版数量少,出版条件差……有关这方面的意见,在剧作者集会上已不止一次听到。但按理说,剧作者更主要的劳动报酬应该是剧本上演的报酬。根据作者的创作劳动的多、少、好、坏,按上演的收入,取得一定比例的上演税,正如一个工人按他生产的价值取得一定的工资收入一样,这完全合乎按劳取酬的社会主义原则。这种剧本上演报酬的制度完全应该受到我国法律的保障。
话又说回头,到底哪一天“剧本上演报酬条例”才能公布实行?我们希望文化主管部门能给一个明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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