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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赔偿损失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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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6-11-30
第2版()
专栏:对批评的反应

已经赔偿损失
东北工程管理总局第二工程公司第三工程处徐靖来信:8月26日人民日报二版发表的“公开的盗窃”一文对我处的批评是完全正确的。我们也向上级作了检讨,并向有关单位道歉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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