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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许歧视和排斥少数民族社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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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6-12-13
第4版()
专栏:

不许歧视和排斥少数民族社员
陆新地 廖祖桂
河南省在普遍检查民族政策执行情况的时候,发现个别地区有些汉族党员、干部在农业合作化运动中歧视和排斥少数民族群众,有的合作社拒绝吸收回族农民入社;有的合作社汉族和回族社员同工不同酬;有的合作社排斥回族社员参加社的领导工作;甚至有的建社干部限制回族社员当社的干部。例如,信阳市郊区巩桥乡是一个回汉杂居的乡,这个乡的回民积极要求入社,乡的党支部不批准,经过整党才勉强吸收回民入了社。又如,新县李桥乡高级社开会选举社长时,该乡中共党支部书记闻芝秀(汉族)亲自掌握。这个社共有九个社委,回族社委姚敬宣得六票,应当当选为社长,可是闻芝秀硬不同意,结果一个只得三票的汉族社委当选为社长。又如,封丘陈桥乡和禹县金坡乡的回汉民族联合社,在调配耕畜、农具和土地的时候,把小牲口、坏农具、远地和贫瘠地分配给回族社员。又如,临颍县黄连城乡农业社在打井时,两个六十岁的汉族社员,一天光送砖各得九分,一个回族社员绞水车,一天反而只得七分,而同样绞水车的一个汉族社员却得十二分。
以上这些事例虽然只是个别的现象,但它的性质却是十分严重的。我们党一贯主张各民族一律平等,反对民族间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各民族团结的行为。这些基层干部却漠视党的民族政策,对少数民族采取了歧视、排斥的态度,这是极端错误的,这会影响民族间的团结。
可以设想,在民族杂居地区,如果不发动少数民族农民参加合作化运动,那里的合作化运动是不能够得到健康发展的。同时,在民族联合社里,如果没有能够了解少数民族的特点、生活疾苦和要求的本民族的干部参加领导工作,也不可能充分照顾民族特点,发挥少数民族社员的生产积极性。
上述情况虽然是从河南检查出来的,而且河南省的有关机关已经采取措施,纠正了这些错误;但是类似的问题在其他民族杂居地区也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因此,我们建议各民族杂居地区的党政领导机关和有关部门,有必要经常地及时地检查民族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基层干部、党员和人民群众广泛地进行民族政策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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