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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人员能不能向科学进军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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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6-12-19
第7版()
专栏:

审判人员能不能向科学进军
高一涵
在党对知识分子提出向科学进军的任务时,早就由周恩来总理在关于知识分子问题的报告中说过:这一任务是“我们党和全国知识界、全国人民的一个伟大的战斗任务”。由此可见,凡是知识分子,不管他是做科学研究工作的,或者是做各部门实际工作的,都一样地要负起向科学进军的责任。
但是,至今还有些人把向科学进军看作只是科学研究工作者的任务。他们说:党提出百家争鸣的方针时,明明说过:“这是学术上的百家争鸣”,或者说:“对科学工作主张百家争鸣”。就是有人想使百家争鸣与法律工作者发生联系,也只有像杨玉清同志在政法研究第四期上说的:“把‘百家争鸣’的方针贯彻到法学研究工作中去”。因此,就使司法机关中有些审判人员认为向科学进军和百家争鸣,只是从事法律研究工作者和法律教学工作者的任务,与做司法实际工作者无关。他们是把实践与理论分开,认为做审判实践工作的,就不必再搞法律理论工作;有的人甚至于把实践工作与理论工作对立起来,认为做审判实践工作就妨害了进行法律研究工作。我个人认为:如果人人抱着这样见解,无论是对于提高国家法律科学水平,或者是对于提高个人法律科学水平,都是不利的。究竟做审判工作的人员能不能负起向法律科学进军的任务来参加百家争鸣的队伍呢?我的答案是肯定的,以下且说明我个人所以肯定这一答案的两点理由。
(一)审判人员所进行的审判实践就是法律科学的基础。
大家都承认:科学的理论是人类在生产斗争和阶级斗争中经验的总结。实践与理论有着不可分离的依赖关系,而且人类的实践活动总是走在理论活动的前面,没有实践就不可能有真正的科学理论。法律科学是社会科学中的一门,社会科学的理论是由人类阶级斗争的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经验。审判人员所执行的任务就是阶级斗争的一个部门的主要任务,因此,他们在审判刑事、民事诉讼案件的实践中,就为刑事、民事诉讼法典和刑事、民事诉讼科学提供了丰富而确实的研究资料。法律理论是指导审判实践的原则,审判实践又是检验法律理论的标准。我们判断法律理论是否符合真理,不能单依靠主观上觉得如何而定,一定要依靠客观上实践的结果如何而定。因此,审判实践既是刑法、民法科学的发源地,同时,又是刑法、民法科学的检验所。
正因为这样,所以做法律理论工作者,对于审判机关的实践最好是经常地参加实习,而做审判实践工作者,对于法律理论研究的讨论最好也要经常地亲自参加,对法律理论研究的成果又必须充分地利用和细心地检验。苏联的法律研究工作者和审判实践工作者都认为列宁关于理论联系实践的原理,在苏维埃法学领域中有着头等重要的意义,他们因此对自己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苏联的总检察长鲁登科说:
“苏联法学理论工作者对于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实践,研究得非常不够,而且常常是没有可能进行这种研究工作。另一方面,审判和检察工作人员也不是能充分地利用理论研究的成果。为了保证理论与实践应有的联系,最好是经常吸收科学工作人员参加法院和检察院的业务会议(解决定罪的问题或其他法律问题),为法学家研究审判和检察机关的活动,创造正常的条件;同时,实践工作人员也应当更积极地参加理论问题的讨论”。由此可见,凡是说执行法律的工作只是主管部门的业务工作,不值得从理论上予以注意,固然是不对的;反过来,凡是说法律理论的研究工作只是法学家或法律教学家的专责,与做实际工作的人无关,做实际工作的人就可以置身于理论研究工作之外,也同样是不对的。
我们的要求是:理论不能脱离实践,实践也不能离开理论,希望每一位理论家都成为实践家,每一位实践家又都成为理论家。又怎能说审判人员不能做法律理论的研究工作,因而就没有向科学进军的条件呢?
(二)审判人员所用的治事方法同时就可用作治学的方法。
审判人员对于每一案件,要想从调查研究中得到真实情况,作出既合法又正确的判决,那就要客观地认定与案件有关的全部事实;要想使所认定的事实确是真实的事实,那就要以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做根据,来进行审理工作。这个认识论的出发点是:事物存在于我们的意识之外,不以我们的意识为转移,我们的认识只是客观事物对于我们感觉的反映。这个认识论确信一切事物无论怎样复杂疑难,都是可以认识的,并且确信实践在认识过程中有头等重要意义。因此,审判人员要想弄清每一案件的来龙去脉和真情实况,那就只有用辩证唯物主义的客观方法来武装自己,使每一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都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进行,避免用主观成见去揣摩推测。
审判人员在每一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从头到尾,都要牢牢记住“事实是根据,法律是准绳”这一个科学的审判原则。我们必须认识到:不但事实本身是客观的,就是对事实的认定也必须是客观的;不但法律本身是客观的,就是对法律的适用也必须是客观的。这就是说:我们审理案件,只能以客观事实做根据,不能以主观推测做根据;我们判决案件,只能用客观的法律做准绳,不能用主观的成见做准绳。只有这样的审判方法,才是确能反映真情实况的科学方法,由此得到的审判结论才是符合客观真理性质的科学结论。也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克服主观主义的审判作风。
认定事实是审判人员一件最繁难的任务。例如就刑事犯罪的案件说,犯罪事实往往被掩蔽到不可认识的地步,无法把犯罪经过像电影一样,一再地重演。这只有依靠侦查人员和审判人员搜集和掌握一切可能搜集和掌握的事实资料,其中包括人证或物证,使得犯罪环境有全部反映出来的可能。这就需要对于这些犯罪证据进行科学上和技术上的鉴定,以便揭露罪犯,证实罪犯。审判人员为了要确定证据,就必须与自然科学家和专门技术家合作,来进行对犯罪证据的鉴定(如痕迹、笔迹、文件、武器、毒品的鉴定等)。这就要求审判人员一方面要利用这些掌握犯罪对策学的科学家用科学技术知识鉴定的结论;一方面又须对鉴定的结论作出正确的评价,作为自己判决的根据。因此,就不得不要求国家不仅要培养精干的、老练的、有揭露犯罪能力的侦查员,并且要同时培养出来具有科学知识和实际经验的审判员,才有可能保证作出正确的判决。
由此可见,审判人员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对事实的认定和证据的鉴定都必须掌握或根据科学的方法,才能得到正确的判决。他们既能用这种科学的方法来治事,为什么就不能用这种科学的方法来治学呢?治事治学,同时并进,不就是创造向科学进军的条件吗?
我们根据上述的两点理由,可以明白地看出:审判人员只要把积累起来的审判经验,加以分析和综合,使它条理化,系统化,由片面到全面,由现象到本质,就有可能创造出深刻的概念,作出合乎科学理论的结论。毛主席在“实践论”中说:“只有感觉的材料十分丰富(不是零碎不全)和合于实际(不是错觉),才能根据这样的材料造出正确的概念和论理来。”这就是审判人员担负向科学进军的任务和贯彻百家争鸣方针的最优越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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