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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兰通过临时宪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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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7-03-04
第3版()
专栏:

  波兰通过临时宪法
【新华社延安上月十八日电】华沙讯:十九日波兰议会以三百三十票对十七票通过的临时宪法草案,其要点如下:(一)共和国最高权力属国务委员会及政府主席,在某些情形下,亦属于独立的法庭。(二)议会每五年选举一次,由总统命令每年召集会议,其权限为批准宪法、立法、国家政策的基本活动等。(三)总统任期七年,由议会全体出席人数三分之二的绝对多数通过选举之。(四)国务委员会以总统任主席,由议长、副议长、最高监察院主席、在战时还有波兰军队总司令等组成之。(五)国务委员会依议会所受之权力批准法令,宣布戒严,核准与颁布预算及国民经济计划。(六)政府以部长会议主席(总理)为元首,并由其组织政府。(七)设立最高监察院,监督国家机关与企业的财政经济活动,并监督国家平衡预算,建议议会对政府投信任票,该院主席由议会选出。(八)法官执行其职务时,独立行使其职权,仅受已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令的立法之指导。(九)此草案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直至正式宪法批准之日为止。按上述宪法草案波兰工人党与社会党联合提出,由议会加以若干修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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