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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剧团试行剧本上演报酬制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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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6-12-22
第7版()
专栏:

国营剧团试行剧本上演报酬制度
本报讯 文化部12月14日发出“关于国营剧团试行付给剧作者剧本上演报酬的通知”。通知中说:
关于付给剧作家剧本上演报酬的问题,过去由于历史的、社会的各种原因,政府从未作过明文规定;目前国家经济情况已经有了变化,为了保障剧作家的生活和权益,更好地实行按劳取酬的原则,鼓励剧本创作,使戏剧工作更好地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必须逐步推行剧本上演报酬制度。为此,通知中规定:
专业剧团上演创作或改编的剧本,除纯粹义务性的慰问演出及剧团内部审查、观摩性质的演出外,其他一切有经济收入的演出,都应付给剧作者剧本上演报酬。
专业剧团(包括歌剧、话剧、戏曲、木偶、皮影等)必须尊重剧作者的著作权,凡上演的剧本不论为创作的、改编的或翻译的,都应于演出前通知原剧作者、改编者或翻译者(通讯处不详者可由中国戏剧家协会转交)。
根据目前各种专业剧团数量的不同,各种形式的剧本上演机会的不平衡,剧本的上演报酬暂按下列标准计算:
甲、凡上演创作的歌剧剧本,应从全部演出收入中,除去国家税收及剧场租金(或剧场分帐)后,在剧团所得的全部收入中提取6%给予剧作者和作曲者,作为剧本上演报酬。剧作者和作曲者的分酬比例可按在剧本中所起作用的大小,自行协商规定。
乙、上演创作的话剧剧本,应于除去国家税收及剧场租金(或分帐)后,在剧团所得全部收入中提取3%给予剧作者,作为剧本上演报酬。
丙、上演创作的戏曲剧本,应于除去国家税收及剧场租金(或分帐)后,在剧团所得全部收入中提取3%给予剧作者,作为剧本上演报酬。
丁、上演创作的木偶戏、皮影戏及儿童剧剧本,则视其为歌剧、话剧或戏曲,分别按本条甲、乙、丙各项标准,付给剧作者上演报酬。
此外,通知中对于上演翻译的外国作家的剧本、根据其他文艺形式改编的剧本等,其上演报酬也都作了规定。
这些规定暂定自1957年1月1日起在国营的专业剧团(1955年底1956年初社会主义改造高潮时转为国营的剧团不在内)中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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