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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批评的反应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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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6-12-28
第2版()
专栏:对批评的反应

对批评的反应
筹建费并非一律是1%
人民日报12月2日第二版上登载的“筹建费不够用了”一文的批评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我是国家建设委员会的一个工作人员,我认为有必要解释一下。
文中提到“1953年,国家建设委员会发布了一项规定:新厂的筹建费——筹建人员的工资,出差费等等,相等于这个厂总投资额的1%……”其实,那项定额是1955年12月发出的。建设单位管理费的定额也并非一律是1%,而是视工程规模大小而定,大工程的比例就少,小工程的取费百分比就多。另外,取费的基数也不是按总投资额计算的。 吴琳
克服市政工程中的各自为政
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院来信:10月14日二版“是疏忽,还是各自为政”一文,对我院的批评是正确的。但是,有一情况需要说明,根据北京市政建设部门分工,凡在街道范围内(即两条建筑红线之间)的管线、杆线工程,全应由建设单位先报我院,由我院按照道路规划和分期发展情况决定位置;我院一般是在决定位置的同时就通知对方应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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