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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7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条例(1956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二次会议通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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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6-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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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栏:

1957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条例
(1956年12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为加速国家经济建设,逐步提高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促进人民节约储蓄,将发行1957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
第二条 本公债的募集和还本付息,一律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第三条 本公债发行总额定为人民币六亿元,于1957年1月开始发行,1957年10月1日起计息。提前交款的,按照规定利率贴息。
第四条 本公债债券面额分为一元、二元、五元、十元、五十元和一百元六种。
第五条 本公债利率定为年息四厘,自1958年起,每年9月30日付息一次。
第六条 本公债本金分十年作十次偿还,自1958年起,每年9月30日抽签还本一次,第一、二、三、四次各抽还总额的5%,第五、六、七次各抽还总额的10%,第八、九次各抽还总额的15%,其余总额的20%于第十次还清。
第七条 本公债的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指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所属机构办理。
第八条 本公债债券不得当作货币流通,不得向国家银行和公私合营银行抵押。
第九条 伪造本公债债券或破坏本公债的信用者,依法惩处。
第十条 本条例自195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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