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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农业社积极推行“五保”制度 许多老弱孤寡残疾的社员不再为生养死葬问题担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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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7-01-08
第3版()
专栏:

各地农业社积极推行“五保”制度
许多老弱孤寡残疾的社员不再为生养死葬问题担心
本报讯 全国各省、区和直辖市的绝大部分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一年来,先后对于社里缺乏劳动力或完全丧失劳动力、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寡、残疾的社员,实行了保吃、保穿、保烧、保教、保葬的“五保”制度。山东省早在去年麦收前即有30%的乡实行了“五保”,40%的乡结合夏收预分进行了“五保户”评定工作,其余30%的乡虽没有评定或评定工作不够完善,但是应该享受“五保”的社员同样得到预分粮,保障了他们的生活,并且在秋收前后进行或整顿了“五保”工作。山东省还有部分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也推行了“五保”工作。广东省去年在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内享受“五保”待遇的社员,共有八万多户,约占全省应享受“五保”户数的40%(初级社还没有实行“五保”)。辽宁省凤城、桓仁、宽甸、新宾、兴城、开原、建平、营口、阜新、昌图等十个县,大部分农业社的“五保”工作已评定到户。
在合作化运动发展比较迟缓的省、区,也积极推行了“五保”制度。如贵州省的开阳县花力区,在秋收分配中,对一百一十二户“五保户”共补助了粮食四万一千多斤,现金一千多元和一部分布匹,使“五保户”的吃穿得到了保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岳普湖县五十二个社的六百多户“五保户”,都比1955年的收入增加。
各地在确定“五保”对象时,大多是根据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生活没有依靠”“缺乏劳动力或者完全丧失劳动力”“老弱孤寡残疾”等三个条件,把社里生活困难的社员进行排队,分为三类:第一类,完全丧失劳动力的,由社全保;第二类,缺乏主要劳动力而有轻微劳动力,经过适当安排生产能从劳动中取得部分收入的,其生活不足部分由社补助;第三类,通过适当安排生产,生活问题能够解决的,暂时不保。“五保”对象确定以后,再根据社的经济情况和社员的生活水平来确定“五保户”生活标准。一般做到了使“五保户”的生活水平能接近于一般社员生活水平。补助办法,有的采用定生活需要,定劳动收入,定补助数额(根据生活需要除去劳动收入决定补助数额)的“三定”办法,补助劳动日;有的根据粮食三定数量和油、布供应标准供给实物,另发一部分过节费和零用钱,如黑龙江省呼兰县燎原社,规定每人按粮食五百六十斤,布二十八尺,烧柴二车,每户过节费十五元;有的根据已确定的生活标准按月由社支付现金。
许多农业生产合作社里的老、弱、孤、寡、残疾的社员,在得到“五保”待遇以后,不再为自己的生养死葬问题耽心了。他们还说:“爹亲娘亲,不如社亲。”从此坚定了以社为家的信心,积极地参加了力能胜任的各种生产。 (罗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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