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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玩忽党员的政治生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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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7-01-09
第4版()
专栏:

不能玩忽党员的政治生命
教帅章
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因此,党章规定:各级党的组织在决定和批准开除党员的党籍的时候,应当保持高度的慎重,认真调查和研究有关的事实材料,仔细听取本人的申诉。
但是,有的党组织在对犯错误的党员执行纪律处分时,却似乎忘记了党章的这个规定,采取了极端轻率的态度。请看以下事实:
沈阳市工农速成中学党总支委员会,收到一封检举预备党员崔建平隐瞒家庭成份和父亲历史问题的来信。这个总支委员会没有查对这封检举信所检举的事情是否属实,就把它作为对崔建平执行纪律处分的主要根据,决定取消崔建平的预备党员资格。处分以后,崔建平向上级党的监察委员会提出申诉。经过调查,证明这些问题崔建平早在参加工作、入团、入党时,就向组织作了交代,并且历次都填写在他的登记表上。
据某县监察委员会检查,在一年来处分过重的四十六起案件中,有一部分案件就是由于某些党组织或监察干部,在讨论案件、写处分决定时的粗心大意、主观推断而夸大了错误情节,或者道听途说、捕风捉影就下结论,以至加重处分的。甚至竟闹出张冠李戴的笑话来。该县监察委员会开会讨论粮食管理所主任张××违反政策和打击报复的案件时,在报批材料之外,监委书记又想起张主任还犯过砸“龙纹碑”(古迹)的错误,也补充进去,因此就认为张×ד一贯犯错误”,决定开除他的党籍。后来才发现砸“龙纹碑”的竟是另外一名张主任。
这些已经够说明问题的了。现在我们再听听犯错误的党员对他们的控诉吧!有的党员在申诉中说他们是“染了处分瘾的人”,“没有治病救人之心”,“要把人整死”。是的,对待犯错误的党员,如果我们的党组织没有对“病人”怀着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很难说他们能够真正“治病救人”。
党对犯错误的党员执行纪律是一种教育,因此必须从政治上关怀同志、团结同志出发,坚持实事求是和“既严肃又谨慎”的原则。不问事实,一味追求处分的惩办主义,结果只能是伤害同志,在党内造成混乱。
党的纪律绝不只是处分人,同时也是保护人。我们要向那些滥用党的纪律,玩忽别人“政治生命”的人大喝一声:你已经违反了党的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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