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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蒋民变发展至新阶段 台湾组织自治政权 成立人民武装颁布政治改革纲领命令接收蒋家在台之“公”营事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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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47-03-13
第1版()
专栏:

  抗蒋民变发展至新阶段
台湾组织自治政权
成立人民武装颁布政治改革纲领命令接收蒋家在台之“公”营事业
【新华社延安十一日电】台湾反蒋民变已发展至组织临时自治性政权阶段。“二、二八事件处理委员会”已事实上成为台湾临时自治政权,并已颁布重要纲领及命令,拥有一定武装。据中央社台北九日电称:“台省二、二八事件处理委员会已俨然以政府自居。”又据美联社南京九日电称:蒋政府的台省行政长官“陈仪的命令仅能在省政府内生效”。按:自二、二八蒋政府在台北屠杀市民激起全台骚动后,台人已成立自己的武装,维持秩序及交通。蒋政府台湾当局曾于本月六日宣布“改组省政府”等项办法,企图维持蒋家统治,软化人民反抗,此项欺骗已为台人洞烛而惨遭失败。据中央社消息,二、二八委员会已颁布重要命令多项,其一为命令设立处理局处理事件善后事宜,另设政务局负责策划改革台省政治。政务局将于三月十五日以前成立,该局委员将由台人普选,先由各乡选举候选人一人,再由各所属城市参议会选举之。分配名额如下:台北市二人,台北县三人,基隆市一人,新竹市二人,新竹县三人,台中市一人,台中县四人,彰化市一人,义市一人,台南市一人,台南县四人,高雄市一人,高雄县三人,屏东市一人、澎湖县一人,花莲县一人,台东县一人计三十一人。
处理委员会另一重要命令为接收蒋家在台之“公”营事业,每一企业将设监理人员,对外省人员间亦将留用。中央社称:接收之“一切措施均如三十四年十月政府(指蒋政府)自日人手中接收各项事业时所采之步骤然。”处理委员会并命令切实保护各官营事业之完整,以便接收。
【新华社延安十一日电】据八日中央社讯:台湾人民组织之“二、二八处理委员会”七日通过“改革台省政治建议案”三十二条,并“提呈”陈仪,其全文如下:“(1)制定自治法为本省政治最高楷模,以便实现国父建国大纲之理想。(2)市长于本年六月以前实施民选,县市参议会同时改选。(3)省各处长入选应经省参议会(改选后之省参会)之同意。省参议会应于本年六月以前改选,目前其入选由行政长官提出文属理委员会审议。(4)省各处长三分之二以上,须由本省居住十年以上者担任之,最少秘书长、民政、财政、工矿、农林、教育、警务等处长应该如是。(5)警务处长及各县警察局长应由本省人担任,省警察大队及铁道、工矿等警察即刻停止。(6)法制委员会委员半数以上由本省人充任,主任委员由委员互选。(7)除警察机关外,不得逮捕人犯。(8)宪兵除军队之犯人外,不得逮捕人犯。(9)禁止带有政治性之逮捕拘禁。(10)非武装之集会结社绝对自由。(11)言论、出版、罢工绝对自由,废止新闻申请登记制度。(12)即刻废止人民团体组织条例。(13)废止民意机关候选人检定办法。(14)改正各级民意机关选举办法。(15)实行所得统累税,除奢侈品税、直接税外不得征收任何杂税。(16)一切公营事业之主管人由本省人担任。(17)设置民选之公营事业监察委员会,日产处理应委任省政府全权处理,各接收工厂应置经营委员会,委员须过半数由本省人充任。(18)撤销专卖局。(19)撤销贸易局。(20)撤销宣传委员会。(21)各地方法院院长,各地方法院首席检查官全部以本省人充任。(22)各法院推事检查官以下司法人员各半数以上由省民充任。(23)本省海陆空军应尽量采用本省人。(24)台湾行政长官公署应改为省政府制度,但未得中央核准前暂由“二、二八”事件处理委员会之政务局负责改组,普选公正贤达人士充任。(25)处理委员会政务局应于三月十五日以前成立。(26)劳动营及其它不必要之机构废止或合并应由处理委员会政务局检讨决定之。(27)日常处理事宜申请准中央由省政府自行办理。(28)警备司令部应撤销,以免警权滥用。(29)高山同胞之政治经济地位及应享之利益应切实保障。(30)本年六月一日起实施劳动保护法。(31)本省人战犯与汉奸嫌疑和拘禁者要求无条件释放。(32)已由中央运出之白糖十万吨请由中央依照市价拨款归还。台省尚有未运之五万吨暂停运输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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