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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积累”并非不积累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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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7-01-14
第2版()
专栏:

“后积累”并非不积累
胡道源
目前,大部分地区的手工业合作组织,都在着手调整工资,争取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使90%的社员能够增加劳动收入。这是一件深受广大社员欢迎的事。凡是已经正确地调整工资的合作社,社员的生产积极性普遍提高。安徽省宿县城关区铁业生产合作社,过去由于工资偏低,多数社员劳动收入低于入社以前,社员生产热情不高,并且有二十九人退社。工资调整以后,不仅再没有人要求退社,连退社的人都要求回社。可见认真做好调整工资工作,是巩固和发展手工业合作社的一个重要措施。
但是,在调整工资的时候,有些基层社采取了不正确的做法。有些社员向合作社提出了过高的要求。江西省遂川县雩田铁业生产合作社,竟把社里从1952年以来的积累都拿出来分了。他们研究出一个分期“补发工资”的方案,哪一年入社的社员就可以从哪一年的积累中得到“补发工资”。呼和浩特市刻字合作社,工资水平并不算低,一级工每月平均工资有四十元,八级工每月平均工资接近一百元,有的社员还在要求提高工资,甚至提出每月赚不到一百元就要退社。这个社积累本来不多,设备也有待补充和改进,如果按某些社员的要求,再把积累降低,就会无法改进生产。武汉市有的社员认为工资增加得越多越好,补发的时间越长越好。如礄口区第六合纱社,每日工时六小时,调整工资的时候,订出每月最高工资达一百八十元,最低的一百二十九元,并且要从去年10月份起补发。但是这个社的流动资金只有四千多元,旺季每月盈余不过五百多元(包括劳动分红、福利基金、税收等)。武汉市有的社干部对社员过高的要求提出不同意见,就遭到某些社员的反对。
为什么会产生这种错误的做法和不恰当的要求呢?主要的原因,是对“先工资,次治病,后积累”和“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收益分配原则作片面的理解,错误地把“后积累”理解为不要积累,以为把公共积累分掉才算贯彻执行了这个原则。特别是最近几个月来,各地报刊批评了某些合作社收益分配得不合理,积累过多,使许多社员劳动收入比入社以前减少,家庭生活发生困难,引起部分社员要求退社以后,许多基层社又产生了矫枉过正的现象。
当然,过去有些合作社片面强调积累,虽然已经有了不少积累,而对社员疾病医疗问题长期不给解决,有的连社员集体宿舍的门窗也迟迟不给安装,有的甚至规定每月从社员应得工资中提成15%作为积累,这些做法都是不对的。这些同志只看到积累多对社有好处,而忘掉了合作社的集体利益应当跟社员的个人利益相结合,忘掉了社员劳动收入增加是合作社优越性的一个主要标志,忘掉了社员生活福利问题得不到适当解决就不会搞好生产,也不会使社得到巩固和发展。因此,这些合作社在调整工资的时候,注意适当降低积累比重,以便保证社员增加劳动收入和办理一些急需的福利事业,这是完全正确的。
在这里必须说明另一种情况,并不是所有的合作社都是工资偏低、积累偏高。有许多合作社的积累并不高,而社员收入不仅比入社以前有所增加,并且比国营企业工人的收入也高;有些合作社的积累虽然比一般的高,但是社员的收入也很高。这些合作社在调整工资的时候,如果仍然强调降低积累,甚至把几年来的积累分光,那就不对了。我们知道,合作社的积累,是社员集体所有的财富,是合作社改进设备、发展生产的物质基础。由于我国经济落后,手工业合作社社员的生活水平,也像其他工人的一样,一般说来虽然比以前提高了,但是比起许多先进国家来还是很低的,今后还必须不断地提高。但是,只有在不断地扩大再生产的基础上才能不断地提高社员的生活水平,光靠降低积累是不行的。要不断地扩大生产的规模,就必须有一定的积累。所以,在具体执行“先工资、次治病、后积累”的收益分配原则的时候,是不是降低现在的积累比例?降低多少?都必须根据每个社的具体情况来决定。我们既要反对那种只要长远利益而不顾社员现在生活疾苦的做法,也要反对那种只顾提高社员目前生活水平,而不顾社员长远利益的做法。这就是既反对片面提高积累比重,又反对片面降低积累比重,尤其反对取消积累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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