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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格尔的逻辑学简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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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7-01-15
第7版()
专栏:

黑格尔的逻辑学简介
张世英
学习过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人都知道黑格尔的名字,可是一般人对黑格尔哲学是不了解的。“百家争鸣”的方针提出后,大家感觉到应该更多地研究唯心论思想;黑格尔的哲学和马克思主义哲学有很密切的关系,因而受到了更多的注意。黑格尔的“小逻辑”、“哲学史讲演录”,解放后都陆续译出了。马克思的“黑格尔法律哲学批判导言”“黑格尔辩证法和哲学一般的批判”以及列宁的“哲学笔记”,也都已经出版。为了研究这些著作,也需要了解黑格尔的哲学。但黑格尔的哲学是以晦涩难懂而出名的,为了帮助读者了解他的思想,这里准备作一个小小的介绍。因为篇幅限制,这里只谈黑格尔的逻辑学,这是黑格尔哲学中最重要的部分。当然,这里的介绍是不可能完整的,还希望读者去进一步阅读原作。
黑格尔的逻辑学,用一句简单的话来说,就是唯心的辩证逻辑。说它是唯心的,是因为黑格尔认为它所研究的思想形式和规律不是从客观物质世界中抽引出来的,而是“思想自身建立的”;他认为概念、逻辑在事物之先,而自然和精神现象则只是它的表现和应用。说它是辩证的,是因为它所研究的内容就是概念的辩证法,就是一个相互联系、转化和矛盾发展着的概念系统,而不是像形式逻辑那样“只是各式各样的思想形式之排比在一起的事实纪录”,“没有转化,没有发展(概念的和思维的)”(列宁:“黑格尔‘逻辑学’一书摘要”)
黑格尔逻辑学的基本概念是“具体共相”或“具体概念”(贺麟先生的中译本译作“总念”,黑格尔亦称之为“具体真理”)。黑格尔认为获得具体概念就是他的逻辑学所要达到的全部的、唯一的目标。他认为“哲学就是把握概念(按指“具体概念”)的知识”。所谓“具体概念”的“具体”,并不是“指感觉中的具体事物或一般的当下的知觉而言”,而是指多样性之有机联系的整体,指“不同的规定之统一”(黑格尔“哲学史讲演录”)。黑格尔认为任何对象都是多方面之相互联系的统一体,“无论在天上或地上,无论在精神界或自然界,绝没有像知性所固执的那种‘非此即彼’的抽象事物。无论什么可以说得上存在的东西,必定是具体的,包含有区别和对立于其自身”。因此,“任何事物一孤立起来看便显得狭隘而无意义”,即是说,不能认识其真相;要想如实地认识一个对象,那就只有从联系中,从对立统一中去考察它。所以黑格尔说:“认识甚或把握一个对象,也就是要觉察到此对象为相反的成分之具体的统一。”把握这种具体统一的思维形式是什么呢?黑格尔认为这就是“具体概念”。具体概念和它所把握的对象是完全一致的:对象是具体的,是多方面之相互联系的统一体,把握对象的概念因而也是具体的,是多方面之相互联系的统一体。所以黑格尔说:具体概念就是“贯穿于一切特殊性之内,并包括一切特殊性于其中”的“普遍性”,它包含对立的成分和矛盾,它“在它的对方里仍明朗地保持它自身”。用黑格尔自己的例子来说:真正的自由是和它的对立面——必然——相统一的,它包含有必然在内;反之,没有必然的自由,与必然隔绝的、孤立的自由,则是抽象的、不真实的。正是因为这个原故,所以,自由的“具体概念”就是自由和必然的有机统一,它在它的对方——必然——里“明朗地保持它自身”。
“具体概念”既是多样性之统一,既然包含有对立的成分和矛盾,因此,它同时也就具有不坚持绝对界限和不执着于一偏的特征。它不是静止的、孤立的、“非此即彼”的,而是能转化、推移和矛盾发展的。它本身就是一种运动、一种过程,它是“有生命的”,是“一个有机的系统,一个全体,包含很多的阶段和环节在它自身内”(“哲学史讲演录”)。
从上面所说的这些,可见黑格尔的“具体概念”(具体真理)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具体,即是说,具体概念是多样性之统一;一是发展,即是说,具体概念是矛盾发展的过程。黑格尔认为逻辑学的目标就是要对这样一种“具体概念”加以认识和把握。
基于上述的基本观点,所以黑格尔逻辑学的全部内容也就是对“具体概念”矛盾发展过程的描述,对“具体概念”所包含的多样性之逐步展开的过程的描述。
黑格尔认为“具体概念”开展、发展的过程,是一个由抽象、贫乏到具体、深刻的过程。按照这样一种过程,黑格尔逻辑学中最初出现的概念是“有”。“有”也可译作“存在”,但它并不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物质存在,而是一种绝对抽象的、没有任何规定性和任何内容的、最空虚的概念。“有”是一个“潜在的”具体概念,即是说:在“有”的阶段中,具体概念还只处于潜在状态中,它还没有把它的任何规定性和内容发挥出来。但在“有”的概念中却又包含了以后发展过程中的全部概念。因此,逻辑学中的整个概念系列也可说就是这最初的概念——“有”——之显露和发挥。“有”(正)以后的概念是“无”(反),“生成”(合);“质”(正),“量”(反),“度”(合);这些概念都属“有”的阶段,亦即逻辑学的第一大阶段。逻辑学的第二大阶段是“本质”,“本质”又包括“本质自身”(正),“现象”(反),“实在”(合)。第三大阶段是“概念”,它是“有”与“本质”之“合”,这个阶段中又分为“主观性”(正),“客观性”(反),“绝对观念”(合)。“绝对观念”是逻辑学的最后、最高的概念,它包括前此一切概念的全部丰富内容,在这里,具体概念不再是“潜在的”,而是完全发挥、表现和开展出来的了。
以上就是黑格尔逻辑学整个概念系列的大概轮廓。在这个系列中,每个后面的概念都比它前面的概念要深刻些、具体些:“本质”比“有”更深刻、更具体,“概念”又比“本质”更具体、更深刻。黑格尔对于概念发展过程的这种描述是有很大意义的,因为人类实际的认识过程也是一种不断深化和具体化的过程,黑格尔逻辑学的“合理内核”正是在于他猜测到了(虽然是在唯心主义的形式下)人类实际认识的过程和历史。为了进一步说明这一点,让我们比较详细地谈谈他的判断分类:
黑格尔按“有”、“本质”、“概念”这样一个逐步深化和具体化的过程,把判断也分成“有”、“本质”、“概念”三大阶段。“有”阶段的判断是(一)“质的判断”;“本质”阶段的判断包括(二)“反省的判断”和(三)“必然的判断”;“概念”阶段的判断就叫做(四)“概念的判断”。这四种判断是有等级的,有一定秩序的,其中每一个后面的判断都比它前面的判断的地位要高。“各种不同的判断并不列在同一水平,具有同等价值,而须认作构成有阶段性的次序”。例如(一)玫瑰花是红的,(二)玫瑰花是有用的,(三)玫瑰花是植物,(四)这玫瑰花是美的。这四个判断按宾词的意义而有高低之别:第一个判断是最低级的,因为它的宾词只陈述了主词(即玫瑰花的“具体概念”)的“直接的,因而是感觉的质”,也就是说,只陈述了它的“有”阶段的性质。“要决定是否有这质(例如‘红’——引用者)只消当下的知觉即可足用”。黑格尔把这类判断称为“质的判断”。对于一个只能下这类判断的人,“我们决不迟疑地说他的判断力异常薄弱”,说他的认识很肤浅、很抽象。第二个判断,黑格尔称之为“反省的判断”,这种判断的宾词所陈述的不复是一直接的质,而是关于主词(“具体概念”)的某种关系的规定,因为说玫瑰花有用,这就涉及到了玫瑰花与别一事物(例如人)的关系。这个判断是从玫瑰花与别一事物的关系中陈述玫瑰花的概念。黑格尔认为这样一种判断触及了事物的“本质”,因为在黑格尔看来,“本质”就是在一种关系中“反映自身”。这种判断比起“质的判断”来乃是较深刻、较具体地陈述了主词(“具体概念”)的内容,因此,它比“质的判断”要高级。比“反省判断”更高的是“必然的判断”,例如上述“玫瑰花是植物”那一判断就是。这类判断所陈述的是主词(“具体概念”)的实体关系,因此,它和“反省判断”一样属于“本质”阶段;但它比“反省判断”较有必然性,它更深刻地、更具体地陈述了主词(“具体概念”)的内容。因此,能下这类判断的人,他对于事物的认识是很深刻、很具体的。不过,最深刻、最具体地表明了主词(“具体概念”)的内容的判断,则是第四种判断——“概念的判断”,这种判断表明一个对象是否符合其本性——概念以及符合到什么程度。宾词“美”、“真”、“好”等都是说明这个问题的。例如“这玫瑰花是美的”,这种判断乃是“持该物……以与其概念相比较”,持“这玫瑰花”以与“玫瑰花”的具体概念相比较,凡符合其概念的就是美的,否则就是不美的。所以当我们下“这玫瑰花是美的”这一判断时,那就表示这玫瑰花生长得符合玫瑰花的概念、本性(即“具体概念”)。黑格尔认为要下这种判断,必须对“具体概念”有最深刻、最具体的认识。能下这种判断的人,“我们就会说他真正的具有判断的能力”。所以这种判断最高级。
尽管黑格尔这种判断分类法有些晦涩勉强之处,特别是他把关于价值的判断看作唯一最高的判断,这是他的逻辑学的唯心主义性质的表现;但是,正如恩格斯所说,“这种分类法的内在真理和内在必然性将是明明白白的”(“自然辩证法”)。他的这种判断分类法将判断的各种形式按认识的深化过程而依次排出其高低的等级,因此,它深刻地描绘了人类认识“具体概念”——具体真理之由抽象、贫乏到具体、深刻的过程,同时也生动地说明了黑格尔逻辑学的全部概念系统也就是对这样一种深化过程的描述:认识的内容是由直接当下的存在(“有”)逐渐深化为“本质”以至于具体的真理(“具体概念”);而概念(包括判断在内)发展的过程也就经历着“有”、“本质”和“概念”这样不断深化的三个阶段;认识的内容怎样,认识的形式也怎样;认识的内容不断深化,认识的形式也随之而深化。这样,黑格尔逻辑学的全部概念系统就具体说明了他的逻辑(辩证逻辑)的思维形式与内容相一致的特征,同时也具体论证了他的逻辑与认识论相统一的原理。
以上就是黑格尔整个逻辑学的大致情况。我们可以把上面所说的这些,简单归纳为以下几点:(一)黑格尔逻辑学所要求把握的全部目标、对象是“具体概念”——具体真理,即多样性之统一与矛盾发展着的过程。因此,(二)他的逻辑学的全部内容就是研究我们在把握“具体概念”——具体真理的过程中所经历的一系列的概念。由于“具体概念”是多样性之统一,是矛盾发展的过程,因此,黑格尔逻辑学的内容也可说就是一系列的概念转化、推移和矛盾发展史的过程。(三)由于对“具体概念”——具体真理的把握不是一下子完成的,而是经过一种从抽象、贫乏到具体、深刻的过程才达到的,因此,黑格尔逻辑学的概念系统也就是沿着一条从抽象、贫乏到具体、深刻的途径而构造起来的。这样一条途径也可说就是他的逻辑学的结构。
虽然黑格尔的整个逻辑理论是建立在唯心主义基础上的,虽然他的概念发展的系统中有许许多多模糊不清和勉强凑成的地方,但是上面所说的这三个基本之点,却都是黑格尔逻辑学中合理的东西,都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经典作家所同意或加以利用了的。就第一点来说,他把“具体概念”——具体真理规定为多样性之统一与矛盾发展着的过程,这是非常正确的。因为客观物质世界本来也就是一种多样性的统一体与矛盾发展着的过程,而黑格尔对“具体概念”的界说,在客观上正是反映了客观物质世界的这一真实情况。列宁唯物主义地改造了黑格尔关于逻辑学的目标的看法,认为:逻辑是“关于‘一切物质的、自然的和精神的事物’的发展规律的学说”(“黑格尔‘逻辑学’一书摘要”)。列宁在这里之所以标明“发展规律”,就因为客观物质世界本来是发展的,是具体的。关于第二点,列宁显然也同意黑格尔的说法。列宁写道:“概念的关系(=转化=矛盾)=逻辑的主要内容,并且这些概念(及其关系、转化、矛盾)是作为客观世界的反映而被表现出来的”。(同上)至于第三点,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经采取了黑格尔逻辑学中由抽象到具体的途径,这更是我们大家所熟知的。
总之,黑格尔在哲学史上第一次给唯心主义辩证逻辑的目标(对象)、内容和结构作出了系统的详细的表述,对于我们目前研究唯物主义的辩证逻辑有重大的帮助。本文只是对黑格尔逻辑学的目标、内容和结构作最简单粗浅的介绍。如何揭发和批判黑格尔逻辑学的唯心主义和吸收其合理的东西,以建立唯物主义的辩证逻辑,这是我们哲学工作者今后的一项重要任务。
(注)本文中凡未注明出处的引语均引自黑格尔的“小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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