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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共产党员应尽的义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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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7-01-18
第4版()
专栏:

尽共产党员应尽的义务
林洪
共产党员享有党章所赋予的权利,同时也必须尽党员应尽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一件事情的两个方面。如果党的组织只要求党员尽应尽的义务,而不切实地尊重和保护党员的权利,就不可能发挥党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可能使党员关心和爱护党的事业。但是在另一方面,如果党员只要求享受应享受的权利,而不尽应尽的义务,党就成了一个涣散的组织,不可能有效地统一全党的意志和行动,不可能实现党的政策和决议。这样的党必定是软弱无力的,不可能成为革命和国家政权的领导者,只不过是一个普通的行会组织。而一个党员如果不能很好地履行党员的义务,因为他的自由行动妨害了党的意志和行动的统一,妨害了党的政策和决议的贯彻执行,这就表明他还没有成为一个完全自觉的共产主义者,他的思想品质和作风上还有着相当严重的缺点。因此,党员是不是认真地履行党员的义务,这是关系着党的组织能不能巩固,党的战斗力能不能增强的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同时也是考察一个党员够不够标准的一个主要方面。
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所通过的新党章的最大特点之一,就是它已经根据党和国家状况的变化,对旧党章中党员的义务作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同时增加了许多重要的规定。所有这些规定都贯串着一个主要的精神,这就是在党成为全国范围的执政党,党对人民所负的责任加重以后,党已经对党员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只要党的各级组织在尊重和保护党员权利的同时,教育党员认真地执行有关党员义务的规定,就一定能够达到更加提高党员的质量,巩固和增强党的组织的目的,使党能够担负起更加繁重的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光荣任务。
在谈到党章中有关党员义务的具体规定时,应当说每一条都有它特殊重大的意义,都是党员必须无条件地执行的。这里只就其中的几条,来谈谈认真地履行党员的义务,为什么是巩固和增强党的组织所绝对必须的,为什么是考察党员够不够条件的一个主要方面。
党章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党员必须“维护党的团结,巩固党的统一”。党章所以把这一条列为党员的义务,是因为党的团结,任何时候都是工人阶级的、劳动人民的和全国人民的团结的核心,都是党的方针政策得以顺利地实现的主要保证。在过去,我们党所以能够团结和领导人民群众战胜了国内外的强大敌人,在以后又在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上取得了辉煌的胜利,最根本的原因之一,就是我们党的队伍是团结的,它始终保持了思想上和行动上的一致。而今天由于我们党已经成了全国范围的执政党,党的状况对于国家的生活,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具有更广泛更直接的影响,因而维护党的团结,巩固党的统一,就不仅是我们党本身的利益所要求的,也是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所要求的。正是基于这样的原因,党才要求它的党员,应当像珍惜自己的生命一样珍惜党的团结。而一个党员对于这个重大的问题究竟采取什么态度,也就很容易看出他的政治思想觉悟的高低,看出他对党和人民事业的关心和爱护的程度。如果他的共产主义的自觉性很高,基本上具备了党员的条件,他就会把党的团结和统一的利益看得高于一切,把维护党的团结和巩固党的统一,当作自己言论和行动的唯一标准:在任何时候,都只说有利于党的团结的话,不说不利于党的团结的话;只作有利于党的团结的事,不作不利于党的团结的事:并且坚决地同一切损害党的团结和统一的行为作斗争。
党章规定:在遵守党章和国家的法律,遵守共产主义道德方面,一切党员不管他们的功劳和职位如何,都没有例外。这个规定所以是必要的,是因为今天党在国家生活中所处的地位,更加需要全体党员成为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共产主义道德的模范。我们应该懂得,人民群众不仅通过党的方针政策,而且还通过党员的实际行动来考察我们党的领导。如果我们党的同志都能够模范地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共产主义道德,就一定能够增加人民群众对我们党的爱戴和信任,更加密切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同时还能够以党员的模范行动去影响和教育人民,逐步地在社会上养成一种人人守法、人人遵守共产主义道德的良好风气。反之,任何党员如果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共产主义道德方面以特殊人物自居,违反了国家的法律,败坏了共产主义道德,甚至利用自己的职权来达到损人利己、损公肥私的目的,就会直接或间接地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然而这种情况,却是在党成为执政党以后很容易发生的,一些有功劳和有职位的党员,往往会在遵守党纪国法和共产主义道德方面表现特殊。因此,党如果不愿意冒脱离群众的危险,就必须要求党员严格地遵守法律和共产主义道德,反对任何形式的特权思想和行为。
党章的总纲中说:“任何政党和任何个人在自己的活动中都不会是没有缺点和错误的。”但是,对于我们党和我们的同志来说,主要的问题还不在于是不是会有缺点和错误,而是要看怎样对待缺点和错误;如果我们用正确的态度对待缺点和错误,高高地举起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我们就不会因为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而堵塞自己前进的道路。而一个党员只有作到了这一点,在自己有了缺点和错误以后,决不讳疾忌医;在发现自己的同志有了缺点和错误以后,不采取自由主义的态度,才是对党和对人民负责的表现。因此,党章规定:党员必须“实行批评和自我批评,揭露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并且努力加以克服和纠正;向党的领导机关直到党的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同党内外一切危害党和人民的利益的现象进行斗争。”党章的这个规定,在目前时期也是有重大意义的。这一方面是因为我们党已经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居于领导的地位,我们工作中的一些缺点和错误更加容易危害人民,所以党需要向党的一切组织和党员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需要更加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另一方面,是因为执政党的地位和我们事业的不断胜利,很容易使一部分党员因为骄傲自满而拒绝甚至压制批评。现在党章把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规定为党员的义务,就必然会提高全党同志的政治积极性,鼓励他们同一切不利于党和人民的思想和行为作斗争的勇气;同时对一切企图压制批评的人,也是一个有力的警告,使他们不敢放肆地对批评者实行打击和报复,从而就会促进党内批评和自我批评的顺利开展。
应当承认,我们党的大多数同志是能够自觉地履行党员的义务的,他们力求作到使自己的一切言论和行动符合于党章和党的纪律的规定。但是,也还有一部分同志在这方面表现了比较严重的缺点。例如,党虽然一再地强调党的团结和统一的重要性,但是仍然有一些党员的言论和行动不符合党的团结和统一的利益;有些党员在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上畏缩不前,害怕说出自己的缺点和错误,不敢大胆地同一切损害党和人民利益的现象作斗争;有些党员对党不够忠诚老实,向党作了不真实的报告;有些党员的政治警惕性很不高,不注意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至于工作作风比较飘浮,不能很好地深入实际和深入群众中去调查研究,严格地按照实际情况办事;不能虚心地听取人民群众的批评和建议,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学习党外人士的长处,反而在对待群众和党外人士上表现了一种不能容忍的宗派主义情绪,这些主观主义、官僚主义和宗派主义的表现,在部分党的组织和部分党员中相当普遍地存在的。所有这些违反党员义务的行为的发生,都在一定的程度上损害了党组织的威信,削弱了党组织的战斗力,使工作遭受了一些不应有的损失。
部分党员所以不能自觉地履行党员的义务,从这些同志本身来说,主要是对党章和党员的义务还缺乏认真的学习和钻研。这些同志在入党的时候,都是表示承认党的总纲和党的章程的,但是在入党以后,他们中间的一些人却很少翻阅过党章条文,因而对党员为什么要尽党员的义务,甚至应该尽哪些义务都不很清楚;或者也曾经翻阅过党章条文,但是不懂得它们的意义,因而在碰到具体问题的时候,就很容易发生违反党员义务的行为。还有一些同志虽然不止一次地学习过党章,懂得履行党员义务的重要性,但是他们并不打算认真地履行它,用它来指导自己的言论和行动,原因是他们还没有把自己完全交给党,他们还有着个人的打算。但是在另一方面,所有这些现象的发生,则是同某些党的组织放松甚至放弃了对党员进行党章和党员义务的教育分不开的。在许多党的组织中,情况常常是这样的:当申请入党的同志还没有被批准入党以前,党的组织对他们是比较关心的,通过各种方式对他们进行怎样做一个共产党员的教育。但是等到这些同志的入党要求被批准以后,党组织就采取了放任不管的态度,既不继续对他们进行党章和党员义务的教育,也很少关心和了解他们的思想情况,针对他们的思想问题进行教育。这样,就不仅有许多入党很久的同志仍然不了解党章和党员的义务,而且使一些党员违反党员义务的行为不能得到及时的揭发和纠正。因此,为了在今后减少和消灭党员违反党员义务的现象,一方面是每个党员都要认真地学习党章和党员义务,并且在学习中联系自己的思想进行检查,逐步作到使自己的言论和行动合于党章和党员义务的规定。另一方面,党的组织必须改变对党员的进步漠不关心的态度,切实加强对党员的政治思想教育,作到使党员不仅在字面上了解党章条文和党员义务的规定,而且把它们贯彻到行动中去。这就要求党的组织要善于结合党员的思想情况,善于利用典型的事例来对党员进行教育,而不是一般地讲解党章条文和党员义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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