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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新情况 制定新政策 财政部颁发农村工商税收的暂行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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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7-01-22
第3版()
专栏:

适应新情况 制定新政策
财政部颁发农村工商税收的暂行规定
新华社19日讯 财政部最近颁发了“关于农村工商税收的暂行规定”。这个暂行规定是为了在税收上适应农业合作化高潮以后农村经济发展变化的新情况而制定的。目的是使农村税收制度发挥既能鼓励农业多种经济的发展,又能保护专业手工业的生产经营;既能照顾农民增加收入,又能适当保证国家收入的作用。
这个暂行规定中规定:凡是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内公用,或者由农业社分配给本社社员使用,社内社员间相互进行调剂,以及个体农民自产自用的农、林、渔、牧产品,都不纳税;对外出售部分,只就属于应该征收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范围的产品,征收商品流通税或货物税;其余产品对外出售,凡是持有乡人民委员会或农业社开给的证明,证明为自产品的,都不纳税。
对农业社附设的手工业工场、作坊等单位制造或者加工的产品的税收,本着照顾副业而不影响专业的原则处理。在商品流通税、货物税方面规定,除了供应社内社员的麦粉,给予照顾不纳税以外,其他应该交纳商品流通税、货物税的产品都要纳税。在营业税方面规定,除了社内公用部分不纳税以外,其他营业收入或加工收益都要纳税。
对农业社附设的服务性单位,如饭馆、理发铺、旅店、缝纫、运输等组织的营业收入和收益,规定要交纳营业税;但是农业社组织社员和个体农民从事劳务性临时生产所得的收益,如砸石子、挖土方等,可以免税。
为了在税收上限制农业社经营纯商业,以防止农民经商误农,影响农业和农副业的发展,暂行规定中规定:凡是农业社在城市、集镇设有店铺的,不论这个店铺经营的是自产品或非自产的产品,都要交纳营业税,如不设店铺而从事贩卖商品活动的,则要交纳5%的临时商业税。但农业社应交的临时商业税,可以回到社内交纳;社员及个体农民则一律仍在销地交纳。
同时为了增加农民收入、简化纳税手续,还规定:农业社及附设的手工业或服务性单位一律免纳所得税;所书立的各种凭证、账册、合同一律免纳印花税。营业税的税率,不分行业,不分收入额或收益额,一律按3%计算交纳。销售已纳货物税的产品,不再交纳营业税。农业社及附设单位应该交纳的营业税和临时商业税,一律按月汇总交纳。
此外,这个规定还照顾到各个地区农村经济作物和副业生产发展的不平衡情况,规定在统一原则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因地制宜,机动掌握,制定具体的执行办法公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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