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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才不算“伪造证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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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7-01-22
第3版()
专栏:读者来信

怎样才不算“伪造证明”
按照湖北、湖南地区的规定,农民自产自销的农副产品是不纳税的。但是湖北省蒲圻县赵李桥税务所对许多农业社自产自销的白术,不仅要他们纳税,往往还给农民戴上“伪造证明,走私贩运”的帽子。
赵李桥税务所的一些工作人员单从秤的斤两上就能想出三个“伪造证明”的“理由”。
一:你卖的白术斤两数比“自产证”上所写的数目要多×斤×两。这个“自产证”显然是伪造的。
二:卖的白术斤两数比“自产证”上写的要少×斤×两。这当然也是伪造的。
三:白术斤两数同“自产证”上的数目完全相符,难道一点没有耗损?这自然是伪造的“自产证”。
人们被弄得啼笑皆非,不晓得究竟要怎样才不算“伪造证明”。
还有一件使人哭笑不得的事。
湖南省平江县黄金乡石堰农业社运往赵李桥镇出卖的白术四百四十三斤,在“自产证”上误将“佰”字写成“拍”字,后来又将这个字改正过来,税务所的干部就一口咬定只有四十三斤是自产的,其余四百斤一定要纳税。后来又索性说这个自产证完全是伪造的,全部白术都要纳税。虽经挑运的社员再三解释,但是他们置若罔闻。结果纳税一百六十多元了事。
他们这种作法,虽然给国家增加了一些收入,却引起了群众的许多不满。 方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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