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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肃地对待群众来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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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7-01-23
第4版()
专栏:

严肃地对待群众来信
孙志明
随着群众社会觉悟的提高,群众来信不断增加。据黑龙江省各级监察委员会1956年后5个月统计,来信比1955年同一时期增加一倍左右。群众来信增多,这是他们对党和国家信任不断增长的表现,因此,我们必须十分严肃地对待这些来信。
但是有些党的领导机关,甚至党的监察委员会,在处理群众来信时还存在着不够认真负责的现象,这是值得注意的。从黑龙江省的情况来看,有这样一些问题:
一、有些机关对来信只是照抄照转。将群众来信转给有关单位处理,这是可以的。但把信转去后,应该督促这些单位及时处理,并在处理过程中进行指导。可是有些机关不是这样,他们以为把信转出去后,自己的责任就尽了,这是不负责任的表现。有一个市监察委员收到群众一封控告一个工厂党委书记兼厂长违法乱纪的信件,他们就转给这个厂的监委会去处理,工厂监委会感到处理有困难,请求上级监委会派人帮助处理,而这个市监委会却批评厂监委会“不敢坚持原则斗争”,又把信转回去,结果这封信就在这个厂的监委会中积压下来了。
二、有些机关在处理来信时,缺乏认真研究的精神,结果得不到正确的处理,拖延了解决的时间。如黑龙江省巴彦县监委会在处理山前村党支部书记丧失立场,包庇富农案件时,他们虽然下去调查过五次,但往往是午前下去,午后回来就下结论。这样问题就愈搞愈复杂,他们本来企图在很短时间内就解决问题,结果拖了三年才结案。不认真负责处理来信,不但会拖延时间,而且更会把事情弄错,是非不明,这是不能不十分警惕的。
三、处理来信时缺乏原则精神,不敢大胆向坏人坏事作斗争。更严重的是有些单位为了庇护被检举人,竟采取将大事化小事,小事化无事的办法,来掩盖被检举人的错误事实。黑龙江尚志县县委书记违反人事制度,私自安插自己妹妹的工作,这本来是一件不算太严重的错误,但当群众揭发后,省监委会要求县委会处理这件事,县委会即包庇这个县委书记,说并不是他本人主张让组织部介绍她工作的。当省监委会深入追查时,他们才吞吞吐吐承认了这件事,但仍然把责任推给组织部,而县委书记应负什么责任则只字未提。这种现象,在黑龙江来说并非是个别的。
改变上列情况,充分发挥人民群众来信的作用,关键问题在于各级党委领导的重视并且能正确地对待这些来信。
各级党的组织和各级国家机关、工厂、企业的负责人应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定期讨论和检查这项工作,经常帮助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重要的来信要亲自过目,认真研究,具体批办。对牵涉到主要领导干部案件以及带有政治性、政策性的重要案件,应组织力量进行检查处理,并加以指导。
受理来信来访必须建立登记、审阅、转办、档案保管等一系列的工作制度,切实地克服手续混乱、甚至丢失人民来信的现象。如有丢失,必须追查责任。凡经下级处理要结果的案件,须建立月或季催办制度。
对来信处理结果要认真的审查,凡须给以纪律处分的案件,必须按照党的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党章的规定精神和国家机关对干部的奖惩办法的精神予以处理,并且由承办机关将处理结果通知来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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