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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1956年度科学奖金(自然科学部分)评审经过说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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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7-01-25
第7版()
专栏:

中国科学院1956年度科学奖金(自然科学部分)评审经过说明
一、为了鼓励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国科学事业的发展,以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1955年8月5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并发布了中国科学院科学奖金暂行条例,建立了科学研究工作的奖励制度。中国科学院根据条例的规定,早经决定于1956年开始进行科学研究论著的评奖工作,并准备于5月4日公布评奖结果。后来由于大部分学部委员自1956年1月至6月期间内,参加了国家的科学远景规划的制订,未能如期完成评选工作。因此,中国科学院院务常务会议决定:将公布评奖结果的日期推迟;授权学部常务委员会吸收在京委员参加,以扩大常务委员会的形式,执行条例第七条所规定的评选任务;为了保证评选工作的质量,并将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两部分的科学研究论著的评奖分开举行,1956年度只就自然科学部分的科学研究论著进行评奖。
二、从1955年10月1日起,至1956年3月1日止,先后收到各方面推荐的自然科学研究论著共四百一十九件。其中属于数学、物理学、化学等方面的一百零四件;属于生物学、地学等方面的二百零一件;属于技术科学方面的一百一十四件。有关各学部在进行评选工作中,采取了下述步骤:(1)根据推荐的科学研究论著的性质,聘请各学科的专家分别进行初审;(2)邀请有关专家集会讨论,进行复审,并在学部常务委员会扩大会议进行试选;(3)对准备给奖论著在学术上的成就、对国民经济的意义作出正式的评价;举行无记名投票,决定得奖论著及其等次。学部评选的初步结果提交中国科学院科学奖金委员会,进行统一审核和投票表决。最后经中国科学院院务常务会议批准,予以公布。
三、在评选工作中有以下一些问题值得着重加以说明:
(1)关于奖励标准的掌握。按照条例第二条规定,评选工作是以“在学术上有重大成就或对国民经济、文化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科学研究工作和论著作为奖励对象。但在具体执行这一规定时,还照顾到世界现有科学发展水平和我国过去科学发展的历史条件、各学科不同的特点,对应征的科学研究论著提出具体衡量标准,反复地进行了比较和平衡。最后评定的结果便是公布所列的三十四件得奖论著。在这些论著中,大多数是在学术上有创造性而又具有一定的国民经济意义的工作,少数几件是理论方面的探索性工作,或是学术上创造性不够显著而实用价值较大的工作。这种结果,基本上是符合于条例的规定、我国科学的实际发展状况和国家建设的需要的。
(2)关于科学研究论著的推荐工作。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科学工作者们无论在国内国外所完成的,“在学术上有重大成就或对国民经济、文化发展上具有重大意义”的科学研究论著,因未被推荐而未加以评选的尚有不少,其中,科学工作者在国外发表的科学研究论著,因广泛组织推荐工作开始较晚,收到的尤其不多,希望各方面在下次再评选前广泛推荐。
此外,在这次接受推荐请奖的论著中,有的由于作者本人提出要求推迟请奖,未予评审或者予以保留;有的因为有些问题还需要继续调查,决定保留至下一次再行考虑;有的由于研究工作尚未结束或尚需进行补充验证,将建议推荐单位请作者继续工作,下次再推荐请奖。还有一些是适于在生产部门给奖的工作,也将分别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四、这次评奖工作,因经验不足,缺点可能是很多的。但由于党和政府的关怀,由于科学界和有关各方面的协助,由于中国科学院科学奖金委员会、各学部委员以及有关的数百位专家严肃认真地进行了一系列的工作,已经取得可以满意的结果。可以预计到,这对于今后科学工作的发展必将产生有益的影响,必将有助于进一步发挥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助于提高广大人民对科学事业的热情支持,从而促进我国的科学远景规划更快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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