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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正确对待农民的商业活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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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7-01-26
第3版()
专栏:

怎样正确对待农民的商业活动
赵自先 刘志浩
自由市场开放以来,各地普遍出现了农业社和农民从事商业活动的现象。他们进行商业活动的方式很多。有的农业社和农民除自产自销以外,还收购当地农副土特产品远运外地出售,再贩回日用工业品在本地市场出售;有的长期在外面进行收购和销售活动;有的委托小商贩收购原料或半成品加工成品后在市场出售;有的在城镇开设各种店铺或摆摊做生意;甚至有的设经纪行,代客买卖,牟取高额商业利润。很显然,这些农业社和农民进行的商业活动,有的是符合政策精神的,但也有的是不符合政策精神的。前一种商业活动对活跃城乡经济满足人民需要起着良好的作用;后一种商业活动不仅直接影响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农业社组织的巩固,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国家采购计划的完成和对商贩的改造和安排,影响物价的稳定和市场的管理。
当前,许多地区的行政和商业领导部门,为了让自由市场循着正确的方向发展,都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对这些经营商业的农业社和农民进行政策教育,划清农民贸易的界限,打通思想,使他们自觉地放弃不符合政策精神的商业经营,与此同时,采取适当的经济措施进行管理,这是完全必要的。但是,也有不少地区在对待农民经商问题上忽视了宣传教育工作,而单纯采取一些强硬的行政措施来进行管理。如四川安岳龙台供销社将该乡第十三农业社社员梅崇光贩运的原值三元七角七分的四十七件竹器强迫以二元八角九分的价格收购了去。广东南海罗岗圩一个农民因套购三千斤肥料,而被判处一年半的徒刑(编者按:这个判决应该重新考虑);鹤山、番禺等县曾出动民兵逮捕私宰生猪的农民。有的地区还命令农业社或农民开设的店铺限期结束营业。有的在市场检查发现不是自产自销和自用的商品,即不准买卖,甚至没收。这种生硬的甚至是错误的做法,不但得不到预期的效果,而且必然会引起农民的严重不满。河北邢台、邯郸等地宣布禁止农民经商以后,有些农民的商业活动在由明转暗,偷运麻皮、土布到外地出售的现象比以前更为严重,仅邢台查获的贩麻农民就有七千多人。湖南省的浏阳、醴陵毗邻江西,由于生猪地区差价大,农民纷纷贩运到江西边境各地出售。经干部干涉后,农民反成群结伙,手持棍棒,夜间押运生猪去江西,干部也不敢再过问了。
可见,对于农民贸易的领导和管理单纯采取行政措施,是十分错误的,也是要使工作陷于被动的。对待农民经商问题,必须加强政策宣传教育,同时采取一些经济措施。
在这方面,有些地区已经摸索出来一些办法。如广东省提出了根据不同情况,对经商的农民分别进行安排的原则:(一)对已转入农业的小商贩,如果当地市场需要,本人有经营技术,转入农业社后的收入又不能维持自己的生活的,在不影响当地商贩安排的情况下,经过批准,可发给临时牌照营业;(二)对一般农民经商的,应该说服教育,让他安心生产;已转入农业社的半农半商户,一般不应再从事商业;(三)对“五保”户经商的,由农业社在副业生产中加以安排。广东省东莞县开放自由市场初期,农民经商的有二百三十多人,根据上述原则安排了九十九人,其中有五十多人发给了商业牌照,其他的人安排从事副业或手工业生产。经过这样安排,农民经商活动基本上已经停止了。
要妥善地解决农民经商问题,还应该帮助农业社更好地规划农副业生产。要帮助农业社根据当地条件和技术能力,开展多种经营,适当安排劳动力,使人尽其才,地尽其利,物尽其用。浙江龙游志檀乡八个农业社重新规划生产以后,扩大了莲子种植面积,恢复和新开辟了养山羊、鱼秧、种花生、桑叶等多种农副业生产门路;灵山乡增产农业社重行安排劳力后,恢复了五座炭窑,开展了副业生产,增加了社员收入。这样农民就安心生产了。同时,在农业社内部,还要根据可能条件,适当缩短农业社分配时间和改进预分制度,使社员感到方便,不再因手中缺少零用钱而滋生从事商业活动的思想,使他们能够安心农业生产。
各地为了正确地开展农民贸易,恢复和建立了不少的农民服务部、交易所、代理行栈等为农民贸易服务的机构。这样做,不仅促进了物资交流,活跃了市场,满足了农民购销要求,节省了农民生产时间,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指导了农民贸易的正常开展,协助国家管理了市场。这也是加强对农民贸易的领导的一项重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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