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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烈属、军属和残废军人的生活 农村中普遍推行优待劳动日办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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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7-02-01
第1版()
专栏:

保障烈属、军属和残废军人的生活
农村中普遍推行优待劳动日办法
据新华社31日讯 农业生产合作社对缺乏劳动力的烈属、军属、残废军人采取优待劳动日的办法已经在全国各地普遍推行,这种优待办法保证了烈属、军属、残废军人的生活。
1956年是推行优待劳动日办法的第一年。这种办法就是农业生产合作社以每人每年平均所得的劳动日为标准,扣除烈属、军属、残废军人自己能做的劳动日数,不足部分由合作社优待补助。据江苏省沭阳、铜山、盐城等二十二个县、市三万四千多户烈属、军属、残废军人的统计,各农业社共对他们优待了一百五十多万个劳动日,基本上保证了他们的生活水平不低于一般社员的生活水平。河北省抚宁、沙河、昌黎等三个县一百零四个农业社中,享受优待的一千四百九十四户烈属、军属和残废军人,在秋收分配中共分到五十五万八千多元,比1955年的收入增加了33.4%。
各地农业生产合作社除了推行优待劳动日的办法以外,还在分工分业上对烈属、军属、残废军人的半劳动力和妇女劳动力给予适当的照顾,优先分配他们力所能及的轻便的劳动。河北省蓟县优抚模范社——红星农业社对烈属、军属、残废军人的男女劳动力作了通盘规划,按人分工分业,同工同酬,共计安排各种适合他们劳动的农活十八种,到秋后他们实际完成的自做劳动日有一千二百二十八个,超过了春季评定的自做劳动日11%,连七十六岁的烈属苏廷顺在社里看场一年也做了一百五十个劳动日。秋收分配结果,这个社的烈属、军属、残废军人户户都增加了收入。有些地方还安排不能上地劳动的烈属、军属、残废军人进行家庭副业生产来增加收入。许多农业社社员还自动组织优抚小组,帮助孤寡老弱的烈属、军属和残废军人解决日常生活中的困难。
为了争取烈属、军属、残废军人的生活有保障并能增加收入,去年一年各地有关部门对优待劳动日的工作进行了多次检查。山东省各县、市在秋收分配中组织了八百多个乡干部对优待劳动日工作做了检查。有些省、县的领导干部亲自深入到户检查烈属、军属和残废军人的收入情况,对优待不合理的现象及时作了纠正。在灾区,由于劳动日的分值比较低,烈属、军属、残废军人的生活不能得到保证,当地政府除了组织他们同其他灾民一起开展生产自救以外,还发放了优抚补助费来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
由于去年还是推行优待劳动日办法的第一年,这一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缺点。有的地方对烈属、军属、残废军人优待的劳动日比较少,不能保证他们的生活。对这些问题,各地政府正在结合春节期间的拥军优属活动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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