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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界座谈关于中国法制史的几个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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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7-02-04
第7版()
专栏:学术动态

法学界座谈关于中国法制史的几个问题
关于中国法制史(或称国家与法的历史)的研究,近来引起了法学界的注意。中国政治法律学会在1956年11月下旬,曾邀请在京的法学界人士举行了一次关于中国法制史的座谈会。到会者围绕着研究法制史的意义、方法,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名称和研究步骤等问题交换了意见。
关于研究中国法制史的意义和方法问题,大家一致认为:以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科学方法来研究中国历代法制发展的历史,对于我们高度自觉地、正确地评价和承继历史遗产,对于我们人民民主法制的建设,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中国历史上有关法制史的资料,可以说是浩如烟海,非常丰富。但过去的法制史研究工作者,在当时的条件下,没有也不可能正确地创造这门专业。只有在现在,我们有了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思想做指导,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进行研究,才有可能获得成就。
在座谈中,杨玉清等认为,对于我国的法学遗产,不要把它当“国宝”看待,顶在头上,而应把它看作“资料”,去伪存真,去粗取精,该批判的批判,该肯定的肯定,在批判之下,也可以吸取其合理的内容,在肯定之中,也必须抛弃其错误的东西。张志让、吴恩裕等提出,由于我国有关法制的材料十分丰富,所以在研究工作中必须强调分工和合作。在搜集材料和处理材料的工作中,应分配不同类型和具有不同条件的人,共同商讨和研究。
到会者一致认为,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应该是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大家批判了资产阶级法学者将国家和法律割裂开来孤立地进行研究的方法。但陈盛清等提出,法制史的范围不要太狭窄了,它除了研究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以外,也可涉及到这些制度所由产生的政治观点和法律观点。张希坡等人则认为,首先应当区别中国政治思想史和中国法制史的不同对象;前者所研究的既包括统治阶级的各种政治学说,也包括被统治阶级的各种政治学说,后者仅研究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
关于“法制史”的名称问题,到会者持有两种不同的意见。李祖荫、卢蔚乾、张映南、陈盛清、罗耀培等认为“法制史”这一名称为历代所沿用,言简意赅,把国家和法律都包括在内,所以同意沿用“法制史”的名称;萧永清、张国华、张希坡、吴恩裕等则认为,“国家与法的历史”这一名称更能确切地反映这门科学所研究的对象,而且也早已为多数学校所采用,成为现行的新习惯,所以主张采用“国家与法的历史”的名称。
最后,大家对进行研究的具体做法问题很关心,认为我国法制史的材料十分丰富,散见于各种书籍中,如二十六史的十五个职官志(是国家组织方面的资料),十四个刑法志,食货志等等;且文词古奥,不易了解,因此,应组织力量对这些古书做些注释工作。在工作中还应加强老年与青年同志间的合作,对旧法学、史学、文学有素养的人,应予以应有的重视和尊敬,使他们也能发挥出自己的力量。 (王昭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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