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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该在自愿之外附加条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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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7-02-07
第2版()
专栏:

不该在自愿之外附加条件 言川 碧野
最近,长春市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大量雇用工人的情况很普遍,部分手工业合作社的雇用人数已经超过了社员的总数。仅长春市第十六被服社一百八十七名社员,雇用工人就有二百五十八人,几乎等于一个社员雇一个半工人。这种情况在四平、大赉等县市更为严重。
为什么手工业生产合作社会有那么多雇工呢?难道他们都不愿意入社吗?不是。从这些雇工本身来看,都是靠劳动过日子的,多少年来他们吃不上、穿不上,他们向往着走合作化的道路,但是由于手工业合作社的“大门”关得紧紧的,他们轻易进不来。
手工业社本来是手工业劳动者的生产组织。社章规定:凡本人自愿(没公民权者除外)、经社员大会讨论批准就可以成为社员。但是有些手工业部门硬是逆章行事,臆造了许多条件。一个人要想入社,得经过十多道手续,先是历史审查,然后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入社志愿书,写自传,再经理事会介绍,社员大会讨论,最后上级社审查批准。长春市第十五缝纫社还规定了必须具备七个入社条件:1、对社关心;2、不挑活;3、劳动观点好;4、有以社为家的观点;5、积极肯干;6、品德良好;7、守纪律。其中有一条不符,就得“考验考验”。例如雇工萧美庆几次申请入社都没有被批准。因为她值日的时候没扫地,挑了几次活。像她这样受“考验”的就有二十多人。“考验”的时间长短不等,最长的在一年以上。在这些条件限制下,很多人都被关到合作社的“门”外,只好当个雇工。
在有雇用工人的合作社里,社员和非社员之间区别很大:每个社员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加社员大会的权利,而被雇工人只有劳动权。这样作无形中给手工业者之间划了一道鸿沟。社员认为合作社是我们的,你们(指雇工)是雇来的,应该老老实实干活。而雇用工人觉得和社员同样干活,不能参加合作管理,也得不到按劳分红,所以关心合作社远不如社员起劲。有的雇工把合作社看成是自己的雇主,合作社办好办坏与自己无关。他们对自己生产的产品只求及格,不求更好;做活只注意省工,不注意省料。他们说“料是人家的,工是自己的”。
现在不少雇工的主要生产工具还归个人所有,另外还有一部分虽然工具实行了“作价、存社、付息”的办法,但因他本人不是社员,在合作社处理内部问题时,发生了很多困难。
手工业生产合作社制定了许多清规戒律来限制一部分手工业劳动者入社,却又雇用他们参加社的劳动,这不仅影响了部分手工业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和走合作化道路的积极性,而且对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本身也是不利的。如果说要求手工业者在入社前就具备这些条件,那么改造还有什么意义呢!所以,除了社章规定的入社条件之外,是不该有什么附加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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