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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最高苏维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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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7-02-07
第5版()
专栏:国际知识

苏联最高苏维埃
第四届苏联最高苏维埃第六次会议已于2月5日开幕。
苏联最高苏维埃是苏联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唯一的立法机关,是由人民按照普遍、平等、直接选举的原则,用秘密投票的方法选出的,任期四年。
苏联最高苏维埃行使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根据苏联宪法第十四条所具有的一切权利:负责颁布全苏联的法律,规定苏联国民经济计划,批准苏联统一的国家预算,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监督苏联宪法的遵行情形,保证加盟共和国宪法与苏联宪法适合,修改苏联宪法,接收新共和国加入苏联等。
苏联最高苏维埃选举产生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组织苏联部长会议,选出苏联最高法院和任命苏联总检察长。所有这些机关都对苏联最高苏维埃负责。
苏联最高苏维埃拥有监督整个国家机关活动的无限权利。必要时,它得组织关于任何问题的审查和调查委员会。所有的机关和公务人员必须执行这些委员会的要求,并向它们提供必要的材料及文件。最高苏维埃有权取消最高苏维埃主席团或政府的任何指示。最高苏维埃代表可以向政府或个别的部长就其活动提出质问,而被质问者必须在三天之内作出答复。
苏联是个多民族的国家,所以最高苏维埃由联盟院和民族院两院组成。联盟院代表着全体劳动人民的共同利益,民族院则体现着各个民族的特殊利益。联盟院按选区选举,每三十万人口产生一个代表;民族院代表的选举是用另一种方式进行的,即不问人口多少,每一个加盟共和国选出代表二十五人,每一自治共和国选出代表十一人,每一自治州选出代表五人,每一民族州选出代表一人。这两个院是同时选出的,并且同时开会,同时进行工作,任期都是四年。每一个院享有同等的创制法律的权利。法律经过两院中每个院过半数通过后即告成立。联盟院和民族院是完全平等的。
这一届苏联最高苏维埃联盟院和民族院的代表共有一千三百四十七人,这些代表是苏联共产党和政府的杰出活动家和优秀的劳动者。
1955年2月,第四届苏联最高苏维埃第二次会议通过了著名的宣言,呼吁各国议会之间建立直接的接触,互派议会代表团,以便通过各国议会之间的经常联系而加强各国人民的互相了解和信任。这个宣言得到许多国家议会的赞同。目前,苏联最高苏维埃同许多国家的议会进行着越来越多的交往,对世界和平和各国人民友好合作的事业作出了重大的贡献。 (方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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