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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批评的反应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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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7-02-08
第8版()
专栏:对批评的反应

对批评的反应
加强教育、尊重艺人权益
你报1956年11月9日八版刊载读者魏镇清同志作的“保障艺人的人权”一文,揭发了我县艺工淮剧团被郝渠区钦工镇西支农业社一部分不守法的党员、干部、社员拦路殴打成伤事件,基本符合实际情况,仅个别情节略有出入。我们接受这一批评。县委对艺人的这一遭遇深表同情。县委和监委认为:对本县广大党员、群众的遵纪守法、尊重艺人的权益的教育,是很不够的。对这一事件的处理也是比较迟缓的。现在,县委已责成我们组织了一个包括法院、检察院、文化科学部门参加的小组,再去肇事地点复查、处理。(中共江苏省淮安县监察委员会)
检查“垃圾里的问题”
本报1956年11月1日八版发表“垃圾里的问题”一文后,已引起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分院以及宁国县检察院的重视。县检察员认真进行了检查,彻底查清了失密的情况和原因,该院及有关人员进行了检讨,并在省检察院帮助下,健全了公文保管制度。目前宁国县检察院公文保管中的混乱现象已经基本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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